Section § 61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非营利合作协会在涉及散装上市牛奶的某些交易中被视为生产者。这包括接收或处理散装上市牛奶、将其销售或交付给各方、收取上市牛奶的款项,以及核算销售或营销牛奶产品所得的收益。

就本章而言,根据第20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织并存在的非营利合作协会,代表生产者(包括协会成员和任何非成员)行事,并按业务量向其进行结算的,在以下任何交易中均属于生产者: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1871(a) 涉及其接收或处理此类生产者生产或交付的散装上市牛奶的任何交易。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1871(b) 涉及向任何生产者、处理商或制造商,或生产者的其他非营利合作协会销售或交付散装上市牛奶的任何交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1871(c) 其收取此类生产者生产或交付的散装上市牛奶、包装上市牛奶或上市牛奶的任何其他产品的款项。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1871(d) 与向此类生产者核算销售或营销散装上市牛奶、包装上市牛奶或此类生产者生产或交付的上市牛奶的任何其他产品所得收益相关的任何交易。

Section § 61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从事乳制品业务的非营利合作社,在特定规则下,当它从非以惠顾为基础的生产者那里接收上市牛奶时,就被视为一个处理商。当该协会对牛奶进行巴氏杀菌或包装以供销售或交付时,这项规定也适用。简而言之,如果他们在这些情况下处理牛奶,他们就被视为处理商。

为本章之目的,根据第20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织并存在的非营利合作社,为生产者(包括协会成员和任何非成员)行事,并以惠顾为基础向其结算,在涉及其从非以惠顾为基础向其结算的生产者以外的任何人处接收上市牛奶的任何交易中,以及在涉及散装上市牛奶的巴氏杀菌或将其包装成瓶装、纸盒装、分配罐装或其他消费者包装,或销售或交付包装上市牛奶的任何交易中,均视为处理商。

Section § 61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非营利合作社应如何计算并向其牛奶生产者报告收益。协会这样做是基于每个生产者提供的牛奶数量和质量,以及通过任何已设立的特定营销池和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