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营销项目协议
Section § 58571
本节允许农业部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协议,以帮助在海外推广农产品。这些协议可能侧重于一个或多个国家。每个协议都应描述所涉及的商品、申请组织、参与市场的理由、计划的活动、预期成果、所需资金和可用资源。合作方的活动必须在营销计划中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支出计划和扩大出口的制约因素。
营销计划每年审查一次,并且需要主管批准,同时还需要批准整个项目协议。州资金和合作方资金必须列明,活动应解决出口挑战。主管或其他州机构可以监督和评估该项目。
Section § 5857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局长批准旨在帮助改善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项目,重点关注商业市场和长期效益。局长应优先考虑那些市场新进入者、推广新产品或缺乏联邦认可的合作方的项目。
批准取决于项目提升加州农产品出口的潜力、长期影响、合作方的资源和专业知识、私营部门的支持、市场竞争以及任何文化、政治或经济挑战等因素。还会考虑出口增加的成本与效益。
Section § 5857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项目协议可以侧重于推广单一农产品或一组相关产品。这些协议允许的主要活动旨在促进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和商业用途。主要有三类活动:技术援助,以解决贸易和销售问题;市场开发,以促进与外国市场的互动;以及消费者推广,以提高公众对加州农产品的认知和好感度。
Section § 585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农业领域执行已批准的营销计划时使用州资金的财务规定。州资金可用于营销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活动。主管将制定法规,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这些资金,类似于联邦指导方针。每年,最多50万美元的州资金可用于行政费用,并且除非经主管和咨询委员会批准,否则分配给任何单个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金的15%。此外,参与项目的合作组织必须为每个项目贡献至少与州政府相同或更多的资金。
Section § 58577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确保营销组织提交的任何敏感信息,例如项目协议和市场开发计划,保持保密。局长、总务局局长以及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这些信息保密。
重要的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信息无需向公众公开。此外,如果一个营销组织提出请求,咨询委员会可以举行非公开会议,如果认为这样做对项目有利,可以讨论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