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5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农业部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协议,以帮助在海外推广农产品。这些协议可能侧重于一个或多个国家。每个协议都应描述所涉及的商品、申请组织、参与市场的理由、计划的活动、预期成果、所需资金和可用资源。合作方的活动必须在营销计划中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支出计划和扩大出口的制约因素。

营销计划每年审查一次,并且需要主管批准,同时还需要批准整个项目协议。州资金和合作方资金必须列明,活动应解决出口挑战。主管或其他州机构可以监督和评估该项目。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 部门与合作方可签订项目协议,以解决制约因素并鼓励农产品在外国市场的营销。项目协议可仅限于在一个国家开展活动,也可包括在多个国家开展活动。项目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1) 对所请求项目协议涉及的一种或多种商品的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在项目期内加州的出口供应量预计将充足。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2) 对申请组织或公司的描述。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3) 参与外国市场开发项目的理由。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4) 拟议活动的声明,包括关于将要开展的活动、开展活动的国家、谁将开展或监督这些活动以及预期结果的具体信息。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a)(5) 所需项目资金水平的估算,以及行业资源可用于匹配项目资金和执行拟议项目所需人员的指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b) 合作方活动应在营销计划中进行描述和预算,该计划将成为项目协议的一部分。营销计划应单独提交给主管,主管可批准或不批准。营销计划应每年审查,届时可由合作方或部门,或双方共同修订。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 营销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1) 州资金和合作方出资的拟议支出。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2) 关于过去五年从外国农业服务处获得多少资金以及本年度是否已申请这些资金的信息。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3) 识别计划所针对的每个市场区域在扩大或维持加州出口方面的制约因素。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4) 对拟议活动以及为克服或减轻计划所涵盖的一种或多种商品和国家/地区的制约因素而将支出的州资金和合作方资金的描述。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c)(5) 如果可用,来自当地随员或顾问关于其国家潜在营销活动的报告。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d) 根据本章,未经主管批准营销计划和协议本身,项目协议不得生效。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1(e) 合作方应管理并执行项目协议,并应允许主管或其他州机构监督并定期检查和调查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

Section § 585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局长批准旨在帮助改善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项目,重点关注商业市场和长期效益。局长应优先考虑那些市场新进入者、推广新产品或缺乏联邦认可的合作方的项目。

批准取决于项目提升加州农产品出口的潜力、长期影响、合作方的资源和专业知识、私营部门的支持、市场竞争以及任何文化、政治或经济挑战等因素。还会考虑出口增加的成本与效益。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a) 局长只能批准那些似乎能有效促进海外市场建立、扩大或维护的项目协议。主要重点应放在商业市场。局长应优先考虑那些显示出建立长期效益潜力的项目协议。还可以特别考虑以下任何情况: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a)(1) 市场新进入的合作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a)(2) 新产品推广。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a)(3) 无法获得联邦合作方资格的合作方。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a)(4) 其项目提案涉及目前未根据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通过的法规授权的国外市场的合作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 批准和优先事项应基于以下标准: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1)  创造、维持或增加加州农产品对其他国家的消费和出口的潜力。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2) 对加州农产品出口的长期贡献。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3) 合作方提供合格员工和其他资源以确保项目活动的充分开发、监督和执行的能力。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4) 私营组织通过积极销售和充足供应外国买家所需质量的商品来支持推广活动的意愿和能力。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5) 市场竞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6) 限制加州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文化、政治和经济障碍。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2(b)(7) 项目成本与扩大加州农产品出口效益的评估。

Section § 5857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项目协议可以侧重于推广单一农产品或一组相关产品。这些协议允许的主要活动旨在促进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和商业用途。主要有三类活动:技术援助,以解决贸易和销售问题;市场开发,以促进与外国市场的互动;以及消费者推广,以提高公众对加州农产品的认知和好感度。

项目协议可以推广单一商品或一组相关商品。活动应旨在增加农产品的消费者和商业用途。合作方开展的活动分为以下三类: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3(a) 技术援助,包括旨在解决与贸易障碍以及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加工、营销或利用相关的技术问题的活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3(b) 市场开发活动,包括涉及进口、分销和营销农产品的外国贸易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外国政府官员的活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3(c) 消费者推广活动,包括通过改变消费者对加州农产品的态度或使其了解利用加州农产品优势来影响消费者的活动。

Section § 585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农业领域执行已批准的营销计划时使用州资金的财务规定。州资金可用于营销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活动。主管将制定法规,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这些资金,类似于联邦指导方针。每年,最多50万美元的州资金可用于行政费用,并且除非经主管和咨询委员会批准,否则分配给任何单个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金的15%。此外,参与项目的合作组织必须为每个项目贡献至少与州政府相同或更多的资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4(a) 州资金可用于支付对主管批准的营销计划中规定的活动至关重要且可明确识别的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4(b) 主管应制定类似于美国农业部外国农业服务局制定的法规,以禁止根据本章未经授权使用州资金。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4(c) 每年为本计划的州行政费用拨款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如年度预算案所规定。根据本款为行政费用拨付的资金应来源于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执行本章而拨付的资金总额的重新分配。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4(d) 每年为本计划拨付的资金中,用于任何一年内任何一个项目协议的资金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15%),除非主管在根据第 (58576) 条授权的咨询委员会多数票同意后批准更高的额度。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4(e) 合作方应提供年度捐款,其金额应等于或大于每个项目协议所使用的州资金金额。

Section § 58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开展的活动旨在补充而非取代联邦政府的任何市场开发工作。

Section § 58577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确保营销组织提交的任何敏感信息,例如项目协议和市场开发计划,保持保密。局长、总务局局长以及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这些信息保密。

重要的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信息无需向公众公开。此外,如果一个营销组织提出请求,咨询委员会可以举行非公开会议,如果认为这样做对项目有利,可以讨论这些信息。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7(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7(a)(1) 局长、总务局局长和咨询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项目协议提案、市场开发计划、进展报告、支持项目协议项下资金申请的文件以及各营销组织提交的其他相关信息内容的保密性。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7(a)(2) 此信息豁免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77(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节起)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提交的信息不在公开会议上讨论,并且委员会认定为此目的举行闭门会议符合该项目的最佳利益,则咨询委员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

Section § 58578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本章签订任何项目协议,通常需要将它们提交给总服务局局长审批。局长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审查这些协议,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Section § 58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本章已涵盖相关内容,局长仍有能力资助来自私营或非营利性农业营销团体、州营销指令委员会或推广同类产品的委员会的项目提案。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局长单独资助来自私营或非营利性农业营销组织、州营销指令委员会或积极从事相同商品营销的委员会的项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