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营销法配额区设立
Section § 59641
Section § 59642
本节概述了在特定区域或配额区内建立营销计划的申请要求。申请书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的描述,解释启动营销计划的必要性,并提供拟议营销计划的草案或主要内容。
Section § 59643
如果有人申请设立一个配额区并附带一个营销计划,局长将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一切符合规定,局长将在拟议的配额区内组织一次公开会议。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则不会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59645
在就某商品的配额区或营销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主管可以要求请愿人提供财务担保,以支付预期的听证会和计划费用。此外,主管必须列出拟议区域内受影响的生产者名单。
Section § 5964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向处理商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提交一份包含特定信息的认证报告。处理商必须提供其名称和地址、他们在上一季处理的商品数量,并说明其中有多少是在拟议的配额区内生产的。他们还需要列出该区域内供应商品的生产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每位生产者上一季供应的数量。
Section § 59647
Section § 59648
局长有权获取受营销计划影响的生产者名单。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收集这些名单,以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局长必须根据每个营销计划的记录,维护一份最新的生产者名单。这份名单,如果需要更正,一旦更正后就是最终的,并用于决定生产者是否同意该营销计划。
Section § 59649
Section § 59650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拟议配额区的公听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送给该区域的生产者名单。这份名单应根据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定来准备。此外,该通知还必须在计划设立配额区的区域内,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公布。如果拟议区域包含不相邻的多个区域,那么必须在每个区域都举行一次听证会。
Section § 59651
Section § 59652
本法律条款规定,听证会可以根据需要暂停并改期或改地点举行。如果需要更多证据、事实或数据,请愿人或反对者可以请求短暂停顿,最长不超过五天。此外,主管将制作听证会记录,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阅。
Section § 596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证据、展品或数据被主管使用或在听证会上提交,它们必须在使用或提交后不久,在主管的办公室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开放。
Section § 59655
在启动一项限制某种产品销售量的营销计划之前,主任必须确保该提案符合特定要求。拟议的计划应有助于稳定或提高价格,以便生产者能够赚取足够的收入,继续向市场供应消费者所需的产品。它应旨在根据当前需求,尽快实现公平定价。此外,该计划必须符合现有法规和目标。它还应通过不超越其监管权限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市场平衡。
Section § 59656
本节概述了局长在根据另一节的要求对某种商品作出调查结果时应考虑的事项。局长必须审视各种经济因素:该商品的可用量和通常销售量、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消费者购买力、竞争情况、替代产品以及生产者通常购买的其他物品的成本。
Section § 59657
在启动一项针对生产者的、管理产品销售方式(但不限制总销售量)的新营销计划之前,主管需要确认三件事。首先,该计划应能实现其目标。其次,它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并有助于实现这些法律的目标。第三,它应通过仅使用实现计划目标所需的权力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Section § 59659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设立配额区(指对资源管理适用特定规则的区域)时,局长必须确保该区域包括本州所有必要的部分,以实现本章的目标。这是在相关条文中列出的其他必要认定之外的额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