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营销法营销方案
Section § 598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营销计划授权一个委员会设立和管理稳定池和剩余池。然而,青熟橄榄的销售不受任何与这些储备池相关的营销计划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59803
Section § 59804
Section § 59805
这项法律规定,营销计划委员会拥有每个集合中的所有产品。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些产品,并且必须根据他们在集合中的份额,向每个拥有受益权益的生产者进行核算。
Section § 59807
Section § 59808
这项法律允许营销计划设立“分流池”或“不合格品池”。这些池子是为那些不符合常规市场标准(如等级、质量或尺寸)的生产者产品而设的。计划委员会可以收集这些不合格产品,以便将它们与常规市场渠道分开管理。
Section § 59809
这项法律允许运营转移池或不合格品池的营销计划委员会,设定对进入该池的商品征收的服务费。他们可以根据商品的品种、等级和规格进行分类。委员会拥有池中的商品,并且必须管理这些商品,确保每个拥有权益的生产者都能从池的收益中获得公平份额。
Section § 59810
Section § 59811
Section § 59812
这项法律允许营销计划委员会将集合中的商品用作抵押品,以从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获得贷款。委员会拥有这些商品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拥有这些商品的所有权,用于贷款的融资和管理。
Section § 59813
本法律允许营销计划委员会设立一个由生产者根据其销售的商品量出资的基金。这笔钱可以用来纠正每个生产者销售量上的任何不公平差异。如果生产者的产品因估算产量或过剩量错误而被转移到竞争力较低的市场或捐赠用于救济目的,该基金也可以赔偿生产者。
Section § 59815
这项法律允许营销计划委员会管理产品的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他们可以通过控制产量、生产时间以及质量或尺寸标准来实现这一点。然而,绿熟橄榄不受这些总销售量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59816
本法律条款允许营销计划委员会通过教育和促销活动,扩大产品销售范围并提高消费者兴趣。这些努力应旨在惠及整个行业,并且不应负面描述或贬低其他食品的质量。
Section § 59817
本法律条款允许教育和贸易项目侧重于两项主要工作:一是努力消除影响特定商品的贸易壁垒,二是与政府机构沟通,讨论影响这些商品营销的问题。
Section § 59818
这项法律允许收取一项费用或评估费,以帮助支付制定、管理和执行针对某种商品的教育和营销工作的成本。该费用根据商品的销售量或其他公平方法确定。该费用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与用于一般行政目的的费用合并收取。如果合并收取,负责的委员会可以建议如何将该费用分配给不同的用途,然后必须由主管批准。
Section § 59820
Section § 59821
本法律条款允许营销计划通过调整种植的树木或藤蔓数量来管理特定作物的产量。一个专门委员会可以接受农民提交的、要求因减少种植面积而获得款项的申请。在审查这些申请后,委员会可以公平地支付这些款项,资金来源可以是所有当地生产者缴纳的资金,也可以是为此目的设立的政府机构提供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