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违法行为,一般规定
Section § 2763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你首先按照法律条文中特定部分的规定进行注册,否则不能从事鸡蛋处理商的工作。鸡蛋处理商是指从事鸡蛋的商业活动,例如分销或销售鸡蛋。
Section § 2763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或使用印有名称、商标或商号的鸡蛋容器是违法的,除非他们有权使用这些名称或品牌。
Section § 276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的蛋实际上是来自鸭子或火鸡等不同种类的鸟,却将其作为鸡蛋出售,则属违法。如果蛋来自其他鸟类物种或为混合蛋,其包装或展示必须清楚表明这些蛋是来自哪种鸟类物种。
Section § 27636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鸡蛋符合A级品质标准且未在冷藏环境中存放超过30天,否则将其销售或标注为“新鲜”、“牧场”或“农场”鸡蛋是违法的。
Section § 27637
Section § 27639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拒绝执法人员检查鸡蛋均属违法。法律还禁止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拒绝停止运输鸡蛋的车辆。
Section § 2764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处理鸡蛋(例如准备、包装或销售)都是非法的,除非鸡蛋及其容器都符合本章法规设定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27642
Section § 27643
在加州,蛋品处理商储存、运输或展示供人食用的蛋品是违法的,除非这些蛋品保持在华氏45度或更低的温度,并符合美国农业部的规定。零售店通常不受此限制,除非它们位于蛋品包装场所内。农贸市场、社区农场和农场摊位也免于遵守此规定。运输车辆在装卸蛋品时温度可以超过华氏45度,但在运输蛋品时,必须配备并运行一个能将温度保持在华氏45度或以下的制冷系统。
Section § 27644
本节规定,蛋品处理商若不遵守特定的标签要求而销售供人类食用的蛋品,即属违法。蛋品必须贴有告知消费者冷藏的标签,或在散装展示区旁张贴带有相同信息的醒目告示。除了冷藏说明外,蛋品包装还必须显示包装后30天内的“销售截止日期”、指示蛋品包装日期的儒略日期,以及蛋品加工厂的识别号码。针对出口、州际贸易或军事销售的蛋品有例外规定,巴氏杀菌带壳蛋也不受本法律约束。
此外,从零售商退回的蛋品不得作为零售带壳蛋重新销售。法律强制建立工厂识别系统,并允许经美国农业部检查的设施使用其联邦识别号码。
Section § 27644.5
这项法律规定,蛋品处理商销售巴氏杀菌带壳蛋是违法的,除非它们符合某些条件。首先,蛋品容器必须清楚地标明需要冷藏,或者符合联邦标签规定。散装蛋品展示区附近还必须张贴告示,提醒顾客购买后尽快冷藏。
其次,每个蛋品容器必须醒目地标示“销售截止日期”、儒略包装日期(即鸡蛋进行巴氏杀菌的当年的天数)、工厂识别号,并清楚说明鸡蛋是“巴氏杀菌”的。这些容器还必须符合所有州和联邦的标签要求。为出口而包装的鸡蛋无需遵守这些规定。对于州际贸易或军事销售中具有不同标签要求的鸡蛋,也有其他豁免。
从商店或机构退回的鸡蛋不得重新加工出售。该法律还规定了鸡蛋应如何贴标签以及如何分配工厂识别号,允许使用联邦或州的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