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违反本章中列出的任何规定,或违反主管制定的任何相关法规,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27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鸡蛋并非实际在加州生产,任何人将其标记为“加州生产”是违法的。你不能虚假声称鸡蛋来自加州。

Section § 27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你首先按照法律条文中特定部分的规定进行注册,否则不能从事鸡蛋处理商的工作。鸡蛋处理商是指从事鸡蛋的商业活动,例如分销或销售鸡蛋。

任何人未经事先依照第3条(自第27541节开始)的规定注册为鸡蛋处理商,而从事鸡蛋处理商业务,均属非法。

Section § 27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或使用印有名称、商标或商号的鸡蛋容器是违法的,除非他们有权使用这些名称或品牌。

任何人销售或使用任何带有名称、商标或商号的鸡蛋容器或子容器均属非法,除非该销售者或使用者有权使用该名称、商标或商号。

Section § 27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的蛋实际上是来自鸭子或火鸡等不同种类的鸟,却将其作为鸡蛋出售,则属违法。如果蛋来自其他鸟类物种或为混合蛋,其包装或展示必须清楚表明这些蛋是来自哪种鸟类物种。

任何人销售或声称是鸡蛋(鸡的蛋),但实际上是来自其他禽类物种的蛋,或是混合了不止一种禽类物种的蛋,或是鸭蛋、火鸡蛋、鹅蛋,或是除鸡以外的任何禽类物种的蛋,而其容器和子容器上未标明,或招牌、标牌或其他标识未充分表明这些蛋的生产禽类物种的,均属非法。

Section § 27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鸡蛋符合A级品质标准且未在冷藏环境中存放超过30天,否则将其销售或标注为“新鲜”、“牧场”或“农场”鸡蛋是违法的。

任何人将品质低于A级或已在冷藏中存放超过30天的鸡蛋,销售为“新鲜鸡蛋”、“牧场鸡蛋”或“农场鸡蛋”,或声称其为新鲜鸡蛋,均属违法。

Section § 27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提供关于鸡蛋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都是非法的。这包括口头、书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传播的,关于鸡蛋的品质、大小、重量、状况、来源、产地或任何其他相关细节的谎言。

Section § 27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遵守执法人员或法院就本章规定发出的合法命令,均属违法。如果存在特定的程序或法规,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也是违法的。

Section § 276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拒绝执法人员检查鸡蛋均属违法。法律还禁止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拒绝停止运输鸡蛋的车辆。

任何人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均属违法: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39(a) 拒绝将任何鸡蛋或任何鸡蛋容器、子容器、批次、装载物或展示品提交给任何执法人员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39(b) 拒绝应任何执法人员的要求,停止任何运输鸡蛋的车辆。

Section § 27640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鸡蛋及其容器已被贴上警告或通知,任何人不得移动或移除它们,除非他们有书面许可或得到执法人员的指示。

Section § 27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处理鸡蛋(例如准备、包装或销售)都是非法的,除非鸡蛋及其容器都符合本章法规设定的具体标准。

任何人不得准备、包装、放置、交付运输、交付销售、装载、运输或销售带壳鸡蛋,除非鸡蛋及其容器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2764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卖鸡蛋的人手里有鸡蛋,就会被推定为是打算卖给人们吃的,除非这些鸡蛋被处理过使其不能食用,并且包装上用大字清楚地标明“不可供人食用”。

Section § 27643

Explanation

在加州,蛋品处理商储存、运输或展示供人食用的蛋品是违法的,除非这些蛋品保持在华氏45度或更低的温度,并符合美国农业部的规定。零售店通常不受此限制,除非它们位于蛋品包装场所内。农贸市场、社区农场和农场摊位也免于遵守此规定。运输车辆在装卸蛋品时温度可以超过华氏45度,但在运输蛋品时,必须配备并运行一个能将温度保持在华氏45度或以下的制冷系统。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a) 蛋品处理商(定义见第27510条)持有、储存、运输或展示供人类食用的已包装或分级的蛋品,除非这些蛋品的持有、储存、运输或展示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否则即属违法: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a)(1) 平均环境温度为华氏45度或更低。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a)(2) 温度等于或低于美国农业部在《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56部分中关于带壳蛋分级的规定所确立的蛋品持有、储存、运输或展示的温度要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b) 受本章管辖的零售店,但位于带壳蛋包装或分销设施内的零售店除外,可免于遵守(a)款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c) 直接营销活动,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42条所定义的认证农贸市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52条所定义的社区食品生产者、第47060条所定义的社区支持农业以及第47050条所定义的农场摊位,无需遵守(a)款规定。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3(d) 运输车辆在装载或卸载蛋品时,可超出(a)款规定的华氏45度最高温度。如果运输车辆在载有蛋品时配备并运行着一个能提供华氏45度或更低温度空气的冷藏装置,则该运输车辆应被视为符合(a)款规定。

Section § 276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蛋品处理商若不遵守特定的标签要求而销售供人类食用的蛋品,即属违法。蛋品必须贴有告知消费者冷藏的标签,或在散装展示区旁张贴带有相同信息的醒目告示。除了冷藏说明外,蛋品包装还必须显示包装后30天内的“销售截止日期”、指示蛋品包装日期的儒略日期,以及蛋品加工厂的识别号码。针对出口、州际贸易或军事销售的蛋品有例外规定,巴氏杀菌带壳蛋也不受本法律约束。

此外,从零售商退回的蛋品不得作为零售带壳蛋重新销售。法律强制建立工厂识别系统,并允许经美国农业部检查的设施使用其联邦识别号码。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a) 除(c)款另有规定外,蛋品处理商(定义见第27510条)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供人类食用的已包装或分级的蛋品,属非法行为,除非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a)(1) 消费者包装容器上清晰、易读且醒目标注“请冷藏”或含义相似的字样。消费者包装容器的标签若符合《联邦法规》第21篇第101.17节所要求的安全处理说明,则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a)(2) 在散装蛋品的销售点张贴醒目告示,告知消费者蛋品购买后应尽快冷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 除(c)款另有规定外,蛋品处理商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供人类食用的已包装蛋品,属非法行为,除非每个拟售予最终消费者的容器在其外部顶部、侧面或末端标有以下所有信息: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1)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1)(A) “销售截止日期”字样,紧随其后以粗体字标明月份和日期,例如“6月30日”或“6-30”。允许使用月份的常用缩写。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1)(A)(B) 销售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蛋品包装之日起的30天,不包括包装当日。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1)(A)(C) 如果蛋品经过重新包装但未重新分级,则适用原始销售截止日期。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2) 儒略包装日期。在本款中,儒略包装日期是指蛋品包装当年的连续天数。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b)(3) 原产工厂的识别号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c) 本节不适用于为出口而包装的蛋品。(b)款的(1)项不适用于为州际贸易而包装的蛋品或为军事销售而包装的蛋品。本节不适用于巴氏杀菌带壳蛋。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d) 所有从杂货店、商店仓库和机构退回的蛋品,不得重新加工用于零售带壳蛋销售。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e)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e)(1) 为(b)款的(3)项之目的,本部门应与带壳蛋咨询委员会协商,建立一套工厂识别编号系统,并为所有蛋品处理设施分配识别号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e)(2) 为遵守(b)款的(3)项之目的,经美国农业部检查并已分配联邦工厂识别号码的蛋品处理设施,可以使用联邦识别号码、本部门分配的识别号码,或两者兼用。

Section § 276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蛋品处理商销售巴氏杀菌带壳蛋是违法的,除非它们符合某些条件。首先,蛋品容器必须清楚地标明需要冷藏,或者符合联邦标签规定。散装蛋品展示区附近还必须张贴告示,提醒顾客购买后尽快冷藏。

其次,每个蛋品容器必须醒目地标示“销售截止日期”、儒略包装日期(即鸡蛋进行巴氏杀菌的当年的天数)、工厂识别号,并清楚说明鸡蛋是“巴氏杀菌”的。这些容器还必须符合所有州和联邦的标签要求。为出口而包装的鸡蛋无需遵守这些规定。对于州际贸易或军事销售中具有不同标签要求的鸡蛋,也有其他豁免。

从商店或机构退回的鸡蛋不得重新加工出售。该法律还规定了鸡蛋应如何贴标签以及如何分配工厂识别号,允许使用联邦或州的识别号。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a) 蛋品处理商(定义见第27510条)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供人类食用的巴氏杀菌带壳蛋是违法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a)(1) 消费者包装容器上醒目标注“请冷藏”或类似含义的字样。符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01.17条所要求的安全处理说明的消费者包装容器标签,应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a)(2) 在散装展示的巴氏杀菌带壳蛋销售点张贴醒目告示,告知消费者购买后应尽快冷藏巴氏杀菌带壳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蛋品处理商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供人类食用的巴氏杀菌带壳蛋是违法的,除非每个拟售予最终消费者的容器在其外部顶部、侧面或末端标有以下所有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1) “销售截止日期”字样,紧随其后以粗体字标明月份和日期。月份可使用常用缩写。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1)(A) 销售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巴氏杀菌带壳蛋进行巴氏杀菌之日起的75天,不包括巴氏杀菌当日。对带壳蛋进行巴氏杀菌处理的加工商应通过完成包含公共健康和安全标准的适当保质期稳定性研究来确定销售截止日期。加工商应将该研究报告存档于加工厂,并应要求提供给本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1)(B) 如果巴氏杀菌带壳蛋被重新包装,则应适用原始销售截止日期。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2) 儒略包装日期。本款所指的儒略包装日期是巴氏杀菌带壳蛋进行巴氏杀菌的当年的连续天数。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3) 原产工厂的识别号。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4) 醒目标明鸡蛋为“巴氏杀菌”。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b)(5) 所有州和联邦标签要求。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c) 本节不适用于为出口而包装的巴氏杀菌带壳蛋。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d)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d)(b)款的(1)项不适用于为州际贸易而包装的巴氏杀菌带壳蛋,或为军事销售而包装的巴氏杀菌带壳蛋,如果这些蛋出口到要求巴氏杀菌带壳蛋的销售截止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采用不同格式的州或联邦机构,且加工商正在使用该格式。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e) 所有从杂货店、商店仓库和机构退回的巴氏杀菌带壳蛋,均不得重新加工用于任何零售带壳蛋销售。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f)(1)   本部门应与根据第27571条设立的带壳蛋咨询委员会协商,建立一套工厂识别编号系统,并为所有巴氏杀菌带壳蛋处理设施分配识别号。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644.5(f)(2) 为遵守(b)款的(3)项规定,经美国农业部或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并被分配了联邦工厂识别号的巴氏杀菌带壳蛋处理设施,可以使用联邦识别号、本部门分配的识别号,或两者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