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61(a) 局长应当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61(b) 各县的专员、他们的副手以及合格的检查员,在局长的监督和控制下,应当执行本章以及局长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61(c) 除第27581条和第27601条另有规定,以及第27671条(a)款(1)项中列举的任何违规行为外,在任何州或地方官员可以基于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的行为对处理者提起法律诉讼之前,该处理者应当获得就涉嫌违规行为举行听证的机会。局长应当在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一份政策手册,该手册规定了向被指控违规的人员发出通知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该政策手册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