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解释本章内容时,应使用本条文里给出的具体定义。

Section § 27502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代理人”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受托人、经纪人、佣金商、代理商、拍卖师、招揽人和收货人等角色。实质上,代理人是指任何根据他人明示或默示授权行事的人。

“代理人”包括受托人、经纪人、佣金商、代理商、拍卖师、招揽人、收货人,以及任何根据他人明示或默示授权行事的人。

Section § 27503

Explanation

本节将“零售”定义为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发生的任何销售或交易。

“零售”指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或交易。

Section § 27503.5

Explanation

“加州鸡蛋”这个术语特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生产的鸡蛋。

“加州鸡蛋”指在本州生产的鸡蛋。

Section § 27504

Explanation
“照蛋” 指的是通过光线照射鸡蛋来检查其内部,以确认鸡蛋的品质和状况的过程。

Section § 27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冷藏蛋”定义为在冷藏设施中存放超过30天的鸡蛋。

“冷藏蛋”指经过冷藏超过30天的鸡蛋。

Section § 27506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明确定义为鲜蛋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指鲜蛋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27507

Explanation

本节将“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鸡蛋的人,无论是为了家庭个人使用,还是为了在餐厅、酒店、面包店或类似场所使用。这些场所购买鸡蛋是为了提供给客人,或用于烹饪或烘焙,而不是为了带壳销售鸡蛋。

“消费者”指任何为其家庭自用或消费而购买鸡蛋的人;或任何餐厅、酒店、寄宿公寓、面包店或其他机构或企业,为其客人或顾客提供服务而购买鸡蛋,或为其自身用于烹饪或烘焙,且不用于带壳转售。

Section § 275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容器”一词明确定义为任何用于处理鸡蛋的包装,例如箱子、盒子、篮子、纸箱、麻袋或袋子。

Section § 27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鸡蛋在展示或包装方式上的“欺骗性”。如果你能看到的鸡蛋在品质、尺寸或状况上明显优于你看不到的鸡蛋,那么这就被认为是欺骗性的,并对内容物的整体品质造成误导。

“欺骗性的”指任何容器、子容器、批次、装载或展示的内容物的排列方式,其中外层或任何暴露在外的部分中的鸡蛋,在品质、尺寸、状况或任何其他方面,明显优于内部或未暴露部分中的鸡蛋,从而实质性地误导了内容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尺寸、品质、状况或任何其他方面。

Section § 27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鸡蛋处理商”定义为任何参与鸡蛋生产、准备或销售的人。这包括对鸡蛋进行分级和包装等活动,以及销售他们生产或获得的鸡蛋。重要的是,它不适用于那些只销售鸡蛋而不以其他方式处理鸡蛋的零售商。

“蛋品处理商”指从事生产、照蛋、分级、包装或以其他方式为市场准备带壳蛋或巴氏杀菌带壳蛋的业务,或从事销售或营销其本人生产、购买或从生产者处获得的鸡蛋,或其本人代表生产者营销的鸡蛋的业务的人员,无论是作为所有者、代理人、雇员,还是以其他身份。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作为零售商的购买者,且该购买者除了作为零售商之外,不以任何其他身份处理鸡蛋。

Section § 275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生产者”明确定义为饲养鸡等禽类以生产供人食用的蛋的人。关键在于,这些生产者不负责处理为市场分拣、包装或加工蛋等其他任务。

Section § 27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蛋肉”定义为鸡蛋的任何部分,无论是液态、冷冻、干燥还是其他形式,用于或意图用于制备食品或作为供人们食用的食品产品中的配料。

“蛋肉”指以液态、冷冻、干燥或任何其他形式存在的蛋清、蛋黄或鸡蛋的任何部分,用于、意图用于或持有以备用于食品或食品产品的制备中,或作为食品或食品产品的一部分或与之混合,供人类食用。

Section § 27512

Explanation

本节将“蛋制品”具体定义为蛋肉。

“蛋制品”指蛋肉。

Section § 27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蛋”一词定义为仍带壳的蛋,这些蛋可以来自鸡、火鸡、鸭、鹅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鸟类。

“蛋”指来自鸡、火鸡、鸭、鹅或任何其他禽类物种的带壳蛋。

Section § 27514

Explanation
孵化蛋是指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正在发育的蛋。

Section § 27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孵化器淘汰蛋”一词定义为经过孵化的蛋。

“孵化器淘汰蛋”意指孵化过的蛋。

Section § 27516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标记”是指某物被清楚地贴上标签或以盖章、印刷等方式识别,以便易于被注意到和阅读。

“标记”指清楚地、清晰地、显著地贴标签、盖章、模印、印刷或打上烙印。

Section § 27517

Explanation

本节将“虚假标签”定义为在鸡蛋、其容器或任何相关标牌或标签上发现的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其旨在确保鸡蛋向消费者展示和销售方式的准确性。

“虚假标签”指在任何鸡蛋上,或在任何鸡蛋的容器或子容器上,或在其标签、内衬或包装纸上,或在与此相关的任何标牌或标志上,或在与任何散装批次或提及鸡蛋的展示相关的场合,存在任何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标记、术语、声明、设计、装置、题字或任何其他标识。

Section § 27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零售商”明确定义为任何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鸡蛋的人。

“零售商”指任何向消费者销售鸡蛋的人。

Section § 27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蛋壳蛋”指任何仍带壳的鸡蛋,但不包括在壳内经过巴氏杀菌处理的鸡蛋。巴氏杀菌蛋经过处理以去除细菌,这与普通带壳蛋不同。

Section § 27519.5

Explanation

“运入鸡蛋”一词指的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生产,然后运入加利福尼亚州,目的是为了出售或由某人直接使用的鸡蛋。

“运入鸡蛋”指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生产并运入本州,用于转售或由直接用户使用的鸡蛋。

Section § 275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巴氏杀菌带壳蛋”定义为经过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加利福尼亚州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法处理的带壳蛋。

“巴氏杀菌带壳蛋”指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本部门批准的任何方法进行巴氏杀菌的带壳蛋。

Section § 27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子容器”定义为放置在另一个容器内部的任何容器。

“子容器”指当任何容器被用于另一个容器之内时。

Section § 27521

Explanation

本章主要旨在确保您在本州购买的鸡蛋是健康且品质优良的。它旨在帮助以可预测和一致的方式销售鸡蛋。此外,它还力求阻止任何不诚实的行为,例如销售误导性包装的鸡蛋。

本章的宗旨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21(a) 确保本州销售的鸡蛋健康、完好且品质可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21(b) 促进带壳鸡蛋以统一方式有序销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7521(c) 防止销售欺骗性或错误标签的鸡蛋包装。

Section § 27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包装出口的鸡蛋”定义为那些运往美国及其领土之外地方的鸡蛋。

Section § 27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鸡蛋被包装并打算在加州以外销售时,它们被视为用于“州际贸易”。
“包装用于州际贸易的鸡蛋”指那些注定在州外销售的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