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27502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代理人”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受托人、经纪人、佣金商、代理商、拍卖师、招揽人和收货人等角色。实质上,代理人是指任何根据他人明示或默示授权行事的人。
Section § 27507
本节将“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鸡蛋的人,无论是为了家庭个人使用,还是为了在餐厅、酒店、面包店或类似场所使用。这些场所购买鸡蛋是为了提供给客人,或用于烹饪或烘焙,而不是为了带壳销售鸡蛋。
Section § 27509
本法律定义了鸡蛋在展示或包装方式上的“欺骗性”。如果你能看到的鸡蛋在品质、尺寸或状况上明显优于你看不到的鸡蛋,那么这就被认为是欺骗性的,并对内容物的整体品质造成误导。
Section § 27510
这项法律将“鸡蛋处理商”定义为任何参与鸡蛋生产、准备或销售的人。这包括对鸡蛋进行分级和包装等活动,以及销售他们生产或获得的鸡蛋。重要的是,它不适用于那些只销售鸡蛋而不以其他方式处理鸡蛋的零售商。
Section § 27511
本法律将“蛋肉”定义为鸡蛋的任何部分,无论是液态、冷冻、干燥还是其他形式,用于或意图用于制备食品或作为供人们食用的食品产品中的配料。
Section § 27516
本法解释,“标记”是指某物被清楚地贴上标签或以盖章、印刷等方式识别,以便易于被注意到和阅读。
Section § 27517
本节将“虚假标签”定义为在鸡蛋、其容器或任何相关标牌或标签上发现的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其旨在确保鸡蛋向消费者展示和销售方式的准确性。
Section § 27519.5
“运入鸡蛋”一词指的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生产,然后运入加利福尼亚州,目的是为了出售或由某人直接使用的鸡蛋。
Section § 27519.6
本法律将“巴氏杀菌带壳蛋”定义为经过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加利福尼亚州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法处理的带壳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