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加州制定禽类检验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标准和规定,使其与《禽产品检验法》下的联邦规定保持一致。这些标准涵盖检验、卫生、加工和标签等领域,并且必须达到或超过当前的州要求。局长还可以与联邦机构合作,在加州执行这些标准。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局长可以通过法规采纳与《禽产品检验法》(71 Stat. 441, 21 U.S.C. 451, et seq. 经《健全禽产品法》修订, Pub. Law 90-492) 相等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检验、卫生、复检、准备、加工、购买、销售、运输、储存、识别、记录保存、注册和标签的标准和要求。这些法规不得低于州法定要求。局长可以与美国各部门、司、局、委员会或理事会签订合作协议,以在本州执行此类标准和要求。

Section § 24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为禽肉检验、准备和加工制定的任何州法规,必须尽可能与美国农业部设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根据本条或根据第 (24681) 条或第 (24991) 条通过的法规,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美国农业部关于禽肉和禽肉食品产品检验、准备和加工的规则、规章和标准。

Section § 24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禽肉加工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果州检查发生在加班时间或节假日,则需承担额外的检查费用。他们通过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来支付加班工资和费用。收取的款项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