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991(a) 除第52992节另有规定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本章的规定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将失效,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991(a)(1) 一项决议获得批准,该决议根据第52891.1节 (c) 款(按照该节在2013年1月1日的文本)规定的程序,以继续本章的实施。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991(a)(2) 秘书收到来自圣华金谷棉花产业成员的请愿书,并认定加州棉花产业的现状表明本章特定条款的实施符合棉花产业和州的最佳利益。如果秘书做出该认定,秘书可以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向其提供建议。该委员会应由棉农、全棉籽处理商、原棉纤维处理商以及轧棉组织代表组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991(b) 如果本章的规定按照 (a) 款第 (1) 和 (2) 项所述生效,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