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违规
Section § 5248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除非某些类型的种子已按照其他条款的要求进行发芽率测试,否则不得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测试必须在销售或交付前的特定时间内完成。对于销售给经销商以供转售的种子,测试需要在最近八个月内完成。对于零售给消费者的种子,测试应在最近十五个月内完成。如果种子以延长其寿命的方式包装,秘书可以允许更长的期限,但可能需要额外的标签。此外,一旦活力声明到期,某些贴有不同标签的种子不受零售期限的限制,但其他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5248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某些农作物或蔬菜种子是违法的,除非它们符合特定要求。种子必须正确贴标,不得含有被禁止的杂草种子,并且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标签或广告。此外,种子不能声称是认证种子,除非它们符合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的标准。种子所含杂草种子的重量也不得超过 1.5%,除非有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个品种受保护只能作为认证种子销售,则禁止以品种名称销售未经认证的种子,除非认证批次的标签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5248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从事与农作物和蔬菜种子相关的四项具体行为均属非法。首先,您不能乱动法律要求的任何标签或警示,例如撕掉或更改它们。其次,它禁止散布关于种子的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第三,您不能干扰官员根据本法执行公务。最后,如果您收到了“停止销售”指令,您必须遵守。
Section § 52484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运输或交付经有毒物质处理的农作物或蔬菜种子是违法的,除非提供了清晰的标签。标签必须注明“已处理种子”、处理材料的名称,以及对人类和动物潜在危害的警告。如果处理涉及多种化学品,每种都必须列出,并且标签必须突出显示最危险的一种。自2027年1月1日起,经农药处理的种子还必须包含美国环保局的注册号和使用量。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加州境内种植的种子,但2027年之前包装的种子可免除。
Section § 5248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或转用任何经有毒物质处理过的谷物或作物种子供人类或动物食用,均属违法,除非存在一个设定的、被称为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且该标准未被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