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制定一份经批准的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可以认证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的特性,例如品种和纯度。在批准任何机构之前,秘书必须咨询加州大学农业实验站站长,以确保该机构具备资质。

Section § 524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种子认证机构开展或资助他们认为有助于种业发展的研究项目。

种子认证机构可以开展或资助其自行决定认为有益于种业的研究项目。

Section § 52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个种子认证机构为其认证服务和研究制定一份费用清单。这些费用应在确定时听取种子行业的反馈意见。

Section § 52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种子认证收取的费用必须直接支付给负责认证种子的机构。这些资金只能用于该法律中关于种子认证的章节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524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种子认证机构根据其规定,对任何未按时支付所需费用的人收取滞纳金。

Section § 524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拖欠与种子认证相关的费用或滞纳金,并且没有及时支付,种子认证机构可以停止为您提供认证服务。他们在执行此操作时会遵循特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