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种子法规不适用的一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这些规定不包括不用于种植的种子、储存在清洁设施中的种子、未经所有权转让而运输用于个人种植的种子、如果标签正确,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从散装容器中包装的种子,以及在仓库之间运输但所有权未发生变化的种子。它还豁免了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中分享的种子。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a) 不用于播种目的的种子或谷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b) 储存在种子清洁或处理机构中,或委托给此类机构进行清洁或处理的种子。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c) 未经所有权转让而运输,用于在种子或谷物生产者拥有的土地上播种的种子或谷物。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d) 在购买者在场的情况下,从散装容器中称重并包装的种子,如果该容器已按照本章规定正确且醒目地贴有标签。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e) 未经所有权转让而从一个仓库运输到另一个仓库,或储存在仓库中的种子或谷物,如果每个容器都清楚地标有批号或其他批次标识,并且本条所要求的标签信息可应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1(f) 通过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分发或接收的种子。

Section § 52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容器必须附有清晰的英文标签,上面列明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种子种类和重量百分比、批号、杂草种子百分比以及任何有害杂草种子的信息。它还要求提供惰性物质、发芽率以及贴标签者或销售者的联系方式。

但是,邻里农民之间的偶尔销售和大麻种子有例外情况。有害杂草种子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测定方法,“邻居”指的是居住在三英里以内的人。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  除第52454节另有规定外,在本州内出售或用于播种的每件农作物种子容器,应在其上或显眼位置附有清晰书写或印刷的英文标签或标牌,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1) 占总量5%以上的每种农作物种子成分的通用名称(种类、种类和品种,或种类和类型),以及每种成分的重量百分比。如果农作物种子成分的总量(每种成分的含量不超过总量的5%)超过总量的10%,则每种超过总量1%的成分应列出名称及其重量百分比。如果需要列出多种成分的名称,所有成分的名称应以相同字体和大小的字母显示。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2) 批号或其他批次识别信息。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3) 所有杂草种子的重量百分比。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4) 每磅限制性有害杂草种子的种类名称和近似数量。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5) 除标签上要求列出的农作物种子外,其他任何农作物种子的重量百分比。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6) 惰性物质的重量百分比。如果本节任何规定要求显示重量百分比,则该百分比应不包括作为包衣添加到种子中并作为包衣在标签上显示的任何物质。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7) 对于占总量5%以上的每种农作物种子(按照第(1)款规定),不包括硬粒种子的发芽百分比,如果存在硬粒种子,其百分比,以及完成测试以确定这些百分比的公历月份和年份。在这些百分比的说明之后,可以附加说明“总发芽率和硬粒种子”。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a)(8) 贴标签者的姓名和地址,或在本州内销售种子者的姓名和地址。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b)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b)(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b)(1) 销售是种子谷物生产者向其邻居进行的偶尔销售,供购买者在生产县内使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b)(2) 在本州销售或出售的任何大麻种子,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节所定义。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c) 所有有害杂草种子的测定均应符合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容许范围和测定方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2(d) 就本节而言,“邻居”是指居住在与他人近距离(不超过三英里)的人。

Section § 5245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销售蔬菜种子,包装上必须有英文标签或标牌,上面载明具体信息。这包括种子的种类和品种;如果种子的发芽率低于州标准,你需要注明发芽率百分比、硬粒种子百分比、测试完成日期,以及“低于标准”字样。

标签上还需要有标注或销售种子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对于超过半磅的容器,标签上还必须有批号以及发芽测试的月份和年份。

除非第52454节另有规定,在本州内出售或用于播种的每份蔬菜种子容器,应当在其上或附着于其上,在显眼位置,贴有清晰书写或印刷的英文标签或标牌,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3(a) 种子的种类和品种名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3(b) 对于任何发芽率低于秘书根据本章最后确定的标准的种子,须注明发芽率百分比(不包括硬粒种子);硬粒种子百分比(如果存在);确定这些百分比的测试完成的公历月份和年份;以及不小于八磅字体的“低于标准”字样。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3(c) 标注种子的个人或在本州内销售种子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3(d) 除了(a)、(b)和(c)项要求的信息外,对于超过半磅(227克)的每个容器,标签应包括批号或其他批次识别信息以及发芽测试完成的公历月份和年份。

Section § 52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批次的种子容器,当运输用于转售或大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不需要遵守某些包装规定。首先,每个容器必须有清晰的批号或识别信息。其次,发票和至少一个容器必须带有必要的标签或标记。

Section § 52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销售的所有非农用种子都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说明种子的有效期限。标签上必须写明“销售截止日期”或“使用截止日期”,后跟月份和年份,且销售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标签必须使用大写字母,并紧邻发芽日期。标签应在产品贴牌零售时附上。对于小包装(半磅或更少)的蔬菜种子,标签可以替代性地写为“为(year)季包装”。

除本条的标签要求外,零售商销售用于非农用途的所有种子,在销售时,应当在种子标签上显著标明一份活力保证声明。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5(a) 该声明应为“销售截止日期:(month) (year)”或“使用截止日期:(month) (year)”。声明中的月份和年份不得超过第52481条(b)款所允许的15个月零售期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5(b) 该声明应显著,并以与标签上其他印刷材料相同字号的大写字母显示,且紧邻发芽日期。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5(c) 对于用于零售的容器,该声明应在贴标签时附上。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55(d) 对于以半磅(227克)或更小容器出售的蔬菜种子,活力保证声明可以替代(a)款中提及的“销售截止日期:(month) (year)”声明,而写为“为(year)季包装”。

Section § 52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常规的标签规定外,任何出售的种子(零售店为非农业用途出售的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清楚说明,种子标签商与购买者之间的任何争议都需要通过特定的解决程序,例如和解、调解或仲裁来处理。标签上还必须说明如果不遵守这些步骤会产生什么后果。

除了本条的标签要求外,所有种子,零售商为非农业用途销售的种子除外,应在标签上显著标明充分的通知,告知其必须遵守本章授权的、适用于标签商与任何人之间争议的和解、调解或仲裁程序,以及不遵守这些程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