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局长和县专员在处理种子认证方面的职责。他们负责与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合作,监督符合认证条件的种子的收获和包装等过程,并确保标签和封条正确粘贴。他们还必须检查、取样和测试这些种子,同时执行其他必要行动,以保持种子的身份和质量。

局长和在局长监督下行事的各县专员可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a) 与根据本章规定获得官方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合作。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b) 监督任何符合认证条件的种子的收获、清洁和包装,以及在其上粘贴标签和封条。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c) 检查、取样和测试此类种子。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d) 执行为保持认证种子的身份和质量可能必要的其他服务。

Section § 52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或(经局长批准的)专员每年与种子认证机构签订协议,以执行某些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是根据收到的种植认证种子的申请以及县内的相关活动来确定的。如果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提出请求,局长及其团队或专员可以执行这些服务。专员提供服务的任何报酬将根据地方监事会的指示支付给他们,而局长提供服务的报酬则缴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局长,或任何经局长批准的专员,可每年与合格的种子认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提供其获授权执行的服务,费用基于服务的估算成本。所提供服务的估算成本应根据种植认证种子的申请以及合作种子认证机构确定的县内认证种子处理商的活动来计算。应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的请求,局长可通过其工作人员或通过专员执行本条授权的服务。专员提供服务的报酬应转交给该专员,以供监事会指示处置。局长提供服务的报酬应缴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