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和在局长监督下行事的各县专员可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a) 与根据本章规定获得官方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合作。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b) 监督任何符合认证条件的种子的收获、清洁和包装,以及在其上粘贴标签和封条。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c) 检查、取样和测试此类种子。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21(d) 执行为保持认证种子的身份和质量可能必要的其他服务。
本法律概述了局长和县专员在处理种子认证方面的职责。他们负责与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合作,监督符合认证条件的种子的收获和包装等过程,并确保标签和封条正确粘贴。他们还必须检查、取样和测试这些种子,同时执行其他必要行动,以保持种子的身份和质量。
本法律允许局长或(经局长批准的)专员每年与种子认证机构签订协议,以执行某些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是根据收到的种植认证种子的申请以及县内的相关活动来确定的。如果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提出请求,局长及其团队或专员可以执行这些服务。专员提供服务的任何报酬将根据地方监事会的指示支付给他们,而局长提供服务的报酬则缴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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