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及其所使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地按照《联邦种子法》(7 U.S.C., Sec. 1551, et seq.) 的解释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法规进行解释,以使其符合,并实现其统一采纳该法的各州法律的目的。
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总则
Section § 52282
本法律条文阐明了本章规则的执行责任方。秘书,以及各县专员及其合格代表,负责实施这些要求。秘书有权决定哪些执法任务由县专员处理,哪些由部门工作人员负责。
秘书以及在秘书的监督和指导下,各县的专员及其合格代表,应当执行本章并实施其规定和要求。秘书有权酌情决定各县专员负责哪些执法活动,以及哪些执法活动应由部门人员负责。
执法职责 县专员职责 合格代表
Section § 5228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加州法规认定为禁止或限制的杂草种子,在《联邦种子法》下都被正式视为有害的,即“有害杂草”。这意味着它们被认为是需要控制的有害或入侵性植物。
有害杂草种子 受限制的种子 被禁止的种子
Section § 52288
本法律强调,种业在州政府的支持下,应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种子贴有准确的质量和数量信息标签。它强调了行业资助研究对于提高种子质量和品种以促进农业成功的重要性。
此外,它承认非商业性种子共享对社区健康和粮食系统韧性的价值。本法律支持这项活动,且不改变2000年《加利福尼亚州水稻认证法》的任何内容。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288(a) 本章旨在使种业在州的帮助下,确保消费者购买的种子得到正确识别,并符合标签或标示上所载明的质量和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288(b) 本州农业和种业的成功,取决于对行业资助研究的持续投入,以提高可供消费者购买的种子的质量和品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288(c) 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对我们社区的健康和粮食系统的韧性具有重要价值。本章旨在支持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且无意取代2000年《加利福尼亚州水稻认证法》(第20部第4章(自第55000条起))的任何规定。
种子识别 消费者保护 种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