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21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负责任命专员,但如果该县拥有自己的特许状,则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此项任命。

Section § 2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员的任期为四年,自其被任命时开始。但是,他们可以根据本章中概述的规则被免去职务。

Section § 2123

Explanation
要被任命为专员或副专员,个人必须持有局长颁发的执照。如果某人已经担任该职位并且符合资格,他们的执照将自动续期,无需重新参加任何考试。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专员或副专员,除非其持有由局长颁发的执照。任何符合资格的现任者的执照应在无需进一步考试的情况下续期。

Section § 21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县没有自己的专员,只要邻近县同意,该县可以从邻近县聘用一名专员或副专员。这名专员或副专员在新县将拥有专员的所有权力和权利。他们无需满足在聘用县内担任该职位的居住地或其他常规要求。

Section § 21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没有专员,局长将接管专员的职责,拥有与正式专员相同的权力和责任。

Section § 2126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雇佣副专员、检查员和办事员,他们根据专员的决定工作。

检查员可以被称为县农业检查员或县农业生物学家。

专员可以任命副专员、检查员和办事员,他们应按其意愿任职。
此类检查员可被指定为县农业检查员或县农业生物学家。

Section § 21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副专员和检查员必须从主任提供的一份名单中选出,并且只有那些已经持有该职位执照的人才能被考虑。

Section § 2128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无法从名单中找到合适的副专员人选,可以进行最长六个月的临时任命。这需要主管的书面推荐。

Section § 2129

Explanation
如果现有名单上没有人可以担任检查员职位,那么可以进行最长六个月的临时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