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费用”的含义,并指出它不限于特定类型。它涵盖了各种费用,例如申请、许可、许可证、检查、认证、注册、身份证明、分析和证书等费用。

本条中使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申请费、许可费、许可证费、检查费、认证费、注册费、身份证明费、分析费或证书费。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退还部门已收取的任何费用、评估费或税款,即使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这一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何时可以获得已支付费用的退款。如果您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目的并非因您自身过错而无法实现,您可以获得全额或部分退款,或者在任何服务或检查执行之前您就提出了退款请求。此外,如果存在多付、重复支付,或任何一方的支付错误,您也有资格获得退款。

退款可全部或部分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03(a) 费用所涉目的并非由于支付该费用的人的过错而无法合法实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03(b) 付费人在部门为付费人进行任何检查、检验或提供服务之前请求退还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03(c) 支付的费用、评估费或税款构成多付、重复支付、法律错误支付,或因付费人或部门的错误而支付。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必须支付退款,但前提是主任首先准备一份凭证。这份凭证应包含所有与退款相关的详细信息,并正式授权支付。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州金库中有需要退还的款项,州主计长负责签发支付。当一个部门提交索赔申请时,主计长会签发一份支付令(即官方指令),从该款项最初存入的特定基金中支付退款。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应退还给您的款项少于 (10) 美元,局长可以保留这笔钱,并将其用于与您最初付款相同的目的,除非您要求退款。在确定您应获得退款之后,您有六个月的时间来申请退款。如果您提出要求,这笔退款必须支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