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管理的建筑物或改良物有多余空间,这些空间可以在部门需要之前出租。租赁条款必须获得总务部的批准。

任何由该部门控制的建筑物或改良物,可能包含超出该部门所需空间的面积。在需要之前,该部门可以按照总务部批准的租金和条款条件,出租或出借该多余空间。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委托总务部,管理该部门不需要的额外空间,并负责其控制的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Section § 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秘书可以在该部门控制的建筑物内,为其下属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分配办公空间。秘书也可以对这些空间收取租金。

秘书可将空间分配给构成该部门的委员会、司、局、咨询委员会和服务机构,或受其管辖的机构,分配地点为该部门控制的任何建筑物内。秘书可对该空间收取租金。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部门有其委员会、司或局不需要的额外空间,该空间可供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州机构或与部门合作的农业机构使用。这些空间将以与另一项特定法律允许的费率相似的费率出租。

部门不需要用于第 (654) 条规定的委员会、司、局、咨询委员会和服务的任何空间的使用,应限于部门的其他职能、其他州机构、根据协议与部门合作的官方机构,或州或县的官方农业机构。该空间应按与第 (654) 条授权的租金相当的租金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