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动物放牧县
Section § 17121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才算作“合法围栏”,用于圈养或阻挡牲畜。对于铁丝网围栏,要被视为合法,它必须有三根牢固固定的带刺铁丝,安装在坚固的立柱上,立柱间距不超过16.5英尺,且其中一根铁丝距离地面至少四英尺。任何强度相同或更强,无论材料如何的围栏,也符合条件。能有效阻止牲畜通行的牲畜防护栏也包含在合法围栏的定义中。
Section § 17122
如果你在加州一个主要用于放牧的县的自家地盘上发现走失的动物,除非你的地盘被坚固的围栏完全围住,否则你不能声称拥有它,也不能对它享有留置权。
Section § 17123
这项法律指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内主要用于牲畜放牧的特定区域。这些区域包括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锡斯基尤县、拉森县和莫多克县的某些部分或全部。第17124节中可能还规定了其他主要用于放牧的区域。
这种指定的目的可能与这些地区的土地管理和农业规划有关。
Section § 17125
本法规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特里尼蒂县某些不主要用于放牧的区域。它详细说明了被排除在牧场分类之外的具体节、四分之一节以及周边区域。这些区域包括位于不同镇区和范围内的特定节,其中一些通过精确的边界描述进行了具体界定。此外,美国 299 号公路周边的一段土地也包含在此列表中,覆盖公路中心线两侧各 500 英尺的范围。
Section § 17126
这项法律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沙斯塔县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域并非主要用于放牧。它通过界线和地理参照物(如灌溉区和萨克拉门托河)来描述这个区域。这一澄清有助于理解该土地的主要用途及其法律指定。
Section § 17127
Section § 17128
这项法律继续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执行关于合法围栏和侵入动物的旧规定,但有一些修改。在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不包括特定区域)和西斯基尤县,1850年和1859年的现有法律仍然有效,但对走失的山羊、猪或家猪的规定有所更新。如果这些动物在这些县内游荡或侵入他人土地,现在可以被收容。这些法律将一直有效,直到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