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收留人”指依照第17041条规定收留走失动物的任何人。
迷失动物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17001.5
本法律将“迷失动物”定义为某些已被捕获或扣押的动物,例如牛、马、骡子等,因为它们的主人身份不明或无法找到。
为本章之目的,“迷失动物”指任何被扣押或查封的牛科动物、马、骡、绵羊、猪、驴、羊驼、美洲驼或山羊,其主人身份不明或无法找到。
迷失动物定义 被扣押动物 被查封动物
Section § 17002
如果检查员根据法律的这一特定部分控制或发现动物,他们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根据本部分被检查员查封或占有的动物,都应当根据本章进行管理。
动物查封 检查员责任 动物管理
Section § 17003
本节解释了关于走失动物的地方性法律可以继续有效,但在处理某些动物(如牛)时除外。当牛等动物被扣押时,地方收容所必须通知一名州官员,该官员随后将负责处理这头牛。对于其他类型的走失动物,地方当局可以选择遵循其地方规定,而非本节中提到的州规定。但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遵守州的动物虐待法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3(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章不影响任何市或县范围内关于走失动物、收容所负责人、其他动物管理官员或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的任何生效的法律、条例或规章。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3(b) 在扣押任何牛科动物、马、骡、绵羊、猪、驴、羊驼、美洲驼或山羊后,收容所负责人、其他动物管理官员或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应立即通知秘书。收到该通知后,秘书应占有任何牛科动物,并应根据本章对其进行管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3(c) 任何制定或已制定关于走失动物的法律、条例或规章的市、县或市县,在依照该市、县或市县的适用法律、条例或规章处理非牛科动物的走失动物时,可以选择遵循这些法律、条例或规章而非本章。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3(d) 本条不授权任何违反《刑法典》第597条的行为。
走失动物 地方条例 动物管理
Section § 17005
该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可被领养的动物能够找到合适的家,就不应该被安乐死。这适用于八周龄或以上,且没有行为、健康或安全问题使其不适合作为宠物的动物。
此外,法律还规定,可治疗的动物也不应该被安乐死。可治疗的动物是指目前无法被领养,但经过一些努力后可能变得可被领养的动物。这项法律本身不构成就安乐死决定提起法律索赔的依据。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5(a) 州的政策是,如果可被领养的动物能够被领养到合适的家庭,则不应被安乐死。可被领养的动物仅包括八周龄或以上,且在动物被收容或以其他方式被占有之时或之后,未表现出可能构成健康或安全风险或以其他方式使其不适合作为宠物安置的行为或性情缺陷迹象,并且未表现出对动物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未来可能对动物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受伤、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迹象的动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05(b) 州的政策是,不应对可治疗的动物实施安乐死。可治疗的动物应包括任何目前不可被领养但经合理努力后可能变得可被领养的动物。本款本身不应作为就安乐死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依据。
可被领养的动物 动物安乐死 合适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