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州或联邦机构检查的马肉才能出售供人食用。如果出售供人食用的马肉,旁边必须有一个大字标牌,上面写着“供人食用的马肉”。这样可以确保购买者清楚地知道他们购买的是什么。

Section § 19362

Explanation

如果餐馆或咖啡馆供应马肉,它们必须在菜单上用绿色墨水清晰标明,并张贴一个标明“此处供应马肉”的告示牌。菜单上的文字应至少半英寸高、四分之一英寸宽,而告示牌上的文字应至少四英寸高、半英寸宽。

每一家提供或供应马肉供人食用的餐馆、咖啡馆或其他公共餐饮场所,必须在所有菜单上以高度不小于二分之一英寸、宽度不小于四分之一英寸的绿色墨水字体盖章或印上“此处供应马肉”字样;同样,必须显眼地张贴一个告示牌,其上的“此处供应马肉”字样的高度不小于四英寸、宽度不小于二分之一英寸。

Section § 19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马肉或新鲜或冷冻宠物食品不得在零售店中与任何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一起包装、储存或存放,或紧邻存放。这是为了确保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之间有明确的区分。

Section § 19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零售店将马肉或新鲜或冷冻宠物食品分开存放。此外,在出售马肉的区域,必须醒目地展示一个用大而清晰的字母写有“马肉”字样的牌子,以便房间里的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

马肉或新鲜或冷冻宠物食品应在零售场所专为此目的提供的单独单元中存放和储存。一个标示“马肉”的牌子,其字母高两英寸、宽约一英寸,应醒目地展示,以便在出售此类马肉的房间内的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

Section § 19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经过检验的马肉都必须根据检验类型进行适当的标注。标签上必须写明“已检验马肉”、“美国政府检验马肉”、“州检验马肉”或“市级检验马肉”,且字体高度至少为半英寸。如果马肉在检验地点进行加工、包装和密封,则可以例外,此时标签尺寸可以更小,只要符合检验机构的要求即可。

所有经过检验的马肉都应当带有标签,上面印有“已检验马肉”、“美国政府检验马肉”、“州检验马肉”或“市级检验马肉”字样,具体取决于产品所进行的检验类型,且标签上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半英寸;但如果马肉在检验地点进行加工、包装和密封,并带有检验机构要求的标签,则字体高度可以小于半英寸。

Section § 19366

Explanation
如果马肉被带入加州用于宠物食品,在进入本州之前,必须经过处理使其不适合人类食用,这种处理被称为“变性处理”。它还需要遵守本章的所有具体规定和法规。此外,所有来自加州以外的、经过检验的马肉,在交付给仓库或经销商时,必须保持在原始运输容器中。

Section § 19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制定关于销售马肉的规定或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