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为用作宠物食品而屠宰任何马、骡、驴、绵羊、山羊、猪或任何其他牛科动物的人,或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任何马、骡、驴、猪或牛科动物肉类占有权的人,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肉类以用作宠物食品的人,或经营化制厂的人,均应就每笔此类交易制作并保存一份正确记录,保存期为一年,该记录应独立于所有其他业务记录,并在交易发生时记录,其中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00(a) 所获得或处置的肉类、骨骼或胴体的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00(b) 交易各方的姓名和地址。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00(c) 日期。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00(d) 此类肉类被运送或交付的地点。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00(e) 进行运送或交付的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