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4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节的规定或规章,他们可能被判入狱最长一年,罚款最高5,000美元,或两者并罚。如果此人之前已被定罪,或者他们有意欺骗或误导,惩罚将加重,可能根据《刑法典》的不同条款判处监禁,或罚款最高15,000美元,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9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者,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将马肉或其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肉掺入供人食用的肉制品中,都属于严重犯罪。这也适用于将马肉或宠物食品虚假标注为其他类型的肉制品。

如果被抓到,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包括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的巨额罚款,可能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作为主犯或代理人、雇主或雇员的人,将马肉或非经屠宰而死亡的动物产品,或根据本章规定为宠物食品而屠宰的动物产品,掺入任何其他供人食用的肉类或肉类食品产品中,或将马肉或宠物食品冒充为任何其他肉类或肉类食品产品,均构成重罪,可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944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禁令。禁令是法院发出的一种命令,旨在阻止某人违反本章规定。法院可以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来制止不法行为。通常,在申请此类禁令时,你需要证明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并且你正在遭受严重损害,但根据本法,部门无需证明这些。

除本文规定的补救措施外,部门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法院在听证后并经证明有理由时,有权授予临时或永久禁令,禁止任何人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3章(自第525条起)的要求,但部门无需主张足以显示或倾向于显示缺乏充分法律补救措施的事实,或足以显示或倾向于显示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Section § 1944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的执照将自动暂停30天。但是,如果局长认为这有助于实现本章的目标,他们可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延长暂停期限。

Section § 19445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可以不处以罚款或提起刑事诉讼,而是采取法律行动,对违反特定农业法规的个人寻求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1万美元。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任何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用于立法机关规定的特定用途。

Section § 19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选择不对与第6条和第6.5条相关的某些违法行为提起刑事指控,而是选择施加民事罚款。局长可以通过第19445节追回罚款,或者根据第19447节施加罚款。

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但为代替将违反第6条(自第19300节起)或第6.5条(自第19310节起)的任何行为作为轻罪起诉,局长可根据第19445节寻求追回民事罚款,或根据第19447节征收民事罚款。

Section § 19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食品和农业部部长对违反某些农业规定的人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而不是起诉他们或寻求刑事追究。在施加罚款之前,当事人必须被告知违规行为,并有30天时间以书面证据或论证提出异议。法律不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部长可以根据提交的文件作出决定。

如果罚款已发出,当事人可以在20天内提出上诉。上诉包括提交书面陈述,可能还会提交进一步的书面或口头论证,然后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收到部长的决定。部长有45天时间作出此决定。

如果上诉失败且没有进一步的法律申请,法院将支持部长的决定并确保罚款支付。这些罚款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用于法律规定的农业目的。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a) 代替根据第19445条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并代替寻求起诉,秘书可对违反第6条(自第19300条起)、第6.5条(自第19310条起)或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征收民事罚款,每次违规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b) 在征收民事罚款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收到违规性质的通知,并应获得审查秘书证据的机会,以及在通知发出后最多30天内,向秘书提交书面论证和证据的机会,说明为何不应施加民事罚款或应从罚款通知中指定的金额减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不要求部门举行正式或非正式听证会。秘书可转而根据对所提交文件的审查处理此事。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 任何被征收民事罚款的人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秘书提出上诉,具体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且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2) 任何一方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在此后10天内,向秘书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3) 秘书可根据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准予口头辩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4) 如果准予提出口头辩论的申请,应在为此设定的日期之前至少10天发出关于口头辩论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此时间要求可由秘书与上诉人之间通过协议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5) 秘书应根据其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摘要和证据裁决上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辩论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秘书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7) 秘书可维持决定,通过减少征收的罚款金额修改决定,或撤销决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c)(8) 上诉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寻求对秘书决定的复审。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d)(1) 如果被征收罚款的人未提交行政强制令申请,法院在收到部门要求支付民事罚款的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后,应判决部门胜诉。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d)(2) 在本条规定的上诉程序完成后,秘书可将部门要求支付民事罚款的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以及(如适用)任何驳回行政强制令申请的命令,提交给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高级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条规定判决所需履行的任何公务收取费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447(e) 秘书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罚款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用于第221条所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