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肉和宠物食品罚则
Section § 19440
Section § 1944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者,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将马肉或其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肉掺入供人食用的肉制品中,都属于严重犯罪。这也适用于将马肉或宠物食品虚假标注为其他类型的肉制品。
如果被抓到,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包括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的巨额罚款,可能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9443
本条允许部门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禁令。禁令是法院发出的一种命令,旨在阻止某人违反本章规定。法院可以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来制止不法行为。通常,在申请此类禁令时,你需要证明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并且你正在遭受严重损害,但根据本法,部门无需证明这些。
Section § 19444
Section § 19445
Section § 1944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选择不对与第6条和第6.5条相关的某些违法行为提起刑事指控,而是选择施加民事罚款。局长可以通过第19445节追回罚款,或者根据第19447节施加罚款。
Section § 194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食品和农业部部长对违反某些农业规定的人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而不是起诉他们或寻求刑事追究。在施加罚款之前,当事人必须被告知违规行为,并有30天时间以书面证据或论证提出异议。法律不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部长可以根据提交的文件作出决定。
如果罚款已发出,当事人可以在20天内提出上诉。上诉包括提交书面陈述,可能还会提交进一步的书面或口头论证,然后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收到部长的决定。部长有45天时间作出此决定。
如果上诉失败且没有进一步的法律申请,法院将支持部长的决定并确保罚款支付。这些罚款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用于法律规定的农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