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从事加工、包装或准备新鲜或冷冻马肉或任何其他肉制品以用作任何种类宠物食品业务的人,必须首先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6部分第10章(自第113025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除外。
马肉和宠物食品宠物食品加工商
Section § 19260
如果你从事加工或包装马肉或其他肉类作为宠物食品的业务,你必须获得特定的许可,除非你已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个特定条款获得了许可。
马肉加工 宠物食品生产 肉类包装
Section § 19261
如果您想获得与加工厂相关的许可证,您需要填写由秘书提供的申请表。该表格会要求您提供姓名和地址、您计划使用的每个加工厂的地点和所有者、您在加工方面的经验,以及您在死动物运输、化制厂或收集中心方面的任何权益。秘书还可以通过规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许可证申请应采用秘书规定的格式,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1(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1(b) 申请人拟经营的每个加工厂的所在地及其所有者。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1(c) 申请人在加工方面的经验。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1(d) 申请人对任何死动物运输商、化制厂或收集中心拥有的权益或控制权。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1(e) 秘书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许可证申请 加工厂 申请要求
Section § 1926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否则秘书不会颁发经营加工厂的许可证。首先,申请人必须有资格管理加工厂。其次,加工厂必须拥有适当的设备,能够清洁安全地处理食品。最后,申请人不得有与篡改或错误标记食品产品相关的重罪定罪记录。
秘书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除非发现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应拒绝颁发许可证: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2(a) 有资格经营加工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2(b) 具备适当的设备,能够以清洁卫生的方式从事加工业务。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262(c) 从未因涉及掺假或贴错标签食品的重罪而被定罪。
加工厂许可证 设备清洁度 卫生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