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马肉和宠物食品定义
Section § 19203
“罐装宠物食品”是指由新鲜或冷冻肉类、马肉或鱼制成的无菌、密封食品。它可能包含肉类副产品,也可能含有谷物或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罐装宠物食品”指任何商业无菌食品产品,包装在密封容器中,由可食用的新鲜或冷冻肉类或马肉、肉类或马肉副产品或鱼类,或其组合构成。它可能含有谷物、可食用的辅助食品产品或可食用的矿物质或维生素类物质。
罐装宠物食品 商业无菌 密封容器
Section § 19204
“收集中心”是一个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储存动物尸体、屠宰场废弃物或类似材料。这些物品被保存在收集中心,直到它们可以被运往持牌化制厂或宠物食品加工商。
收集中心 动物尸体储存 屠宰场废弃物
Section § 19208
本节定义了“马肉”的含义。它指的是未经烹煮的马、骡或驴的肌肉组织。这包括带或不带脂肪的骨骼肌,以及在加工过程中未被去除的肌腱、神经和血管等其他部分。
马肉还包括这些动物的特定副产品,其定义见相关的法律条款。
“马肉”指未经烹煮的马、骡或驴的肌肉组织,或其任何组合,该组织属于骨骼肌,无论是否带有伴随和覆盖的脂肪,以及通常伴随肌肉组织且在屠宰加工过程中未从中分离的肌腱、神经和血管的部分。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马肉”应包括马肉和马副产品,其定义见第19207条和第19208条。
马肉定义 未烹煮的马肌肉 骡组织
Section § 19210
本法律将“肉类”定义为来自牛、山羊、绵羊、猪或家禽等动物的生肌肉组织。它包括骨骼肌以及任何附着的脂肪、筋腱、神经和血管,只要它们在加工过程中未被去除。
肉类定义 生肌肉组织 骨骼肌
Section § 19210.5
本法律将“肉类副产品”定义为牛、山羊、绵羊、猪和家禽中可以食用但又不被认为是肉的部分。
“肉类副产品”指源自于牛、山羊、绵羊、猪或家禽或它们的任何组合的、肉以外的可食用部分。
肉类副产品 可食用部分 牛
Section § 19212
本节将“加工宠物食品”定义为通过加热、干燥、罐装或州公共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批准方法制成的任何宠物食品。它包括特殊饮食食品、保健补充剂、零食和宠物糖果,但不包括由加州农业部监管的新鲜或冷冻宠物食品。
“加工宠物食品”指通过加热、干燥、半干燥、罐装,或通过州公共卫生部法规规定的处理方法制备的宠物食品。该术语包括宠物专用饮食、保健食品、补充剂、零食和糖果,但不包括受加州农业部管辖的新鲜或冷冻宠物食品。
加工宠物食品 加热 干燥
Section § 19213
本节将“化制”定义为回收和转化动物、鱼类材料、尸体以及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将其制成脂肪、油和蛋白质等可用产品,供包括动物、家禽和宠物食品行业在内的各行业使用。
“化制”指对动物和鱼类材料及尸体以及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进行的所有回收、加工和转化,将其制成用于动物、家禽和宠物食品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脂肪、油、蛋白质和其他产品。
化制 动物材料回收 鱼类尸体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