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0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在化制厂处理动物副产品的企业,你必须为每个工厂从相关部门取得许可证。

任何从事化制业务的人,都应当为每个化制厂从部门取得许可证。

Section § 19300.5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个回收中心,你需要从该部门获得针对你经营的每个地点的单独许可。

任何从事经营回收中心业务的人,均应针对其经营的每个回收中心,从该部门获得许可。

Section § 1930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说明了申请经营提炼厂或收集中心许可证时需要包含哪些信息。您必须提供您的姓名和地址、您计划经营的每个工厂或中心的所在地、您在提炼业务方面的经验,以及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许可证申请应采用主管规定的格式,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1(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1(b) 其打算经营的每个提炼厂或收集中心的所在地。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1(c) 申请人在提炼方面的经验。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1(d) 主管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93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颁发经营提炼业务或收集中心的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设备,没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记录,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

如果许可证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20天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可以包括书面或口头证据和论证。

部门将通知申请人任何口头论证会议,并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决定。书面决定将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口头论证后15天内提供,该决定可以维持或撤销拒绝。如果对结果不满意,上诉人可以进一步寻求司法审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a) 部门如果发现申请人未能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可以拒绝颁发许可证: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a)(1) 申请人具备从事提炼业务或运营收集中心的适当设备。为此,部门应与提炼行业协商,以确定所需的设备。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a)(2) 申请人从未因涉及掺假或贴错标签的食品而被判犯有重罪。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a)(3) 申请人未违反本条或第6.5条(自第19310节起),或为实施这些规定而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 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的人,可在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按以下方式向部门提出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且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2) 当事人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在提交上诉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3) 部门可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下,准予口头论证。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4) 如果准予提出口头论证的申请,部门应在口头论证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口头论证的时间和地点。此时间要求可由部门与对拒绝颁发许可证提出上诉的人之间协议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5) 部门应根据其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摘要和证据来裁决上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6) 部门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论证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部门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7) 部门可以维持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或撤销该决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2(b)(8) 上诉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节寻求对部门决定的复审。

Section § 19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非供人类食用的厨房油脂的持牌提炼商保存某些记录两年。他们必须记录交付不可食用厨房油脂的每位运输商的姓名、地址和注册号。此外,他们还必须记录每次交易中购买的油脂总量和交易日期。

除本章要求保存的任何其他记录外,每位持牌提炼商应当记录并保存2年以下所有信息,以备查阅其接收的非供人类食用的厨房油脂: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3(a) 向提炼商交付该材料的每位不可食用厨房油脂运输商的姓名、地址和注册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3(b) 每次交易中购买的不可食用厨房油脂总量。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3(c) 每次交易的日期。

Section § 19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本法律规定的化制商、收集中心经营者或运输商,您必须在您的营业地点保存某些记录两年。如果加州公路巡警局和食品农业部的和平官员或经授权的雇员要求查看,您必须向他们出示这些记录。

Section § 19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治安官和某些部门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检查获得许可的化制厂、收集中心运营商和注册运输商的经营场所。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检查这些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妥善保存与不可食用厨房油脂相关的记录。

本州的任何治安官,或部门的任何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可以检查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化制厂或收集中心运营商,或根据第6.5条(从第19310节开始)注册的运输商所维护的任何场所,以及位于该场所的任何不可食用厨房油脂,目的是确定该化制厂、收集中心运营商或运输商是否遵守本条的记录维护要求。

Section § 19305.5

Explanation

如果渲染商或收集中心做了诸如将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出售给未经许可的人、盗窃或损坏不可食用的油脂、违反本条规定,或者从未经注册的运输商那里获取油脂,或者获取被盗的油脂,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如果您的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您可以在20天内提出上诉。这需要书面形式提交给部门,并解释您认为该决定错误的原因。您还可以在上诉后10天内提交证据或书面论证,并可能获得口头陈述案情的机会。部门将通知您口头辩论的详细信息,并根据他们收到的信息对您的上诉作出决定。他们将在45天内(如果进行口头辩论则在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结论。如果您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进一步复审。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a) 部门可以随时暂停或吊销渲染商许可证或收集中心许可证,如果发现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a)(1) 被许可人已向未经许可的人出售或提供出售任何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a)(2) 被许可人已盗窃、挪用、污染或损坏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或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容器。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a)(3) 被许可人已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为执行本条而通过的任何法规。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a)(4) 被许可人已从未经注册的运输商处占有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或明知而占有被盗的不可食用的厨房油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 被许可人可以在收到暂停或吊销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按照以下程序向部门上诉任何暂停或吊销决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2) 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上诉时,或在提交上诉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3) 部门可以根据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批准口头辩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4) 如果提交口头辩论的申请获得批准,部门应至少在口头辩论日期前10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口头辩论的时间和地点。此时间要求可以经部门与对许可证暂停或吊销提出上诉的人之间达成协议而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5) 部门应根据其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简报和证据对上诉作出决定。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6) 部门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辩论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部门决定的副本应交付或邮寄给上诉人。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7) 部门可以维持暂停或吊销决定,或撤销该决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5.5(b)(8) 上诉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寻求对部门决定的复审。

Section § 19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炼商、收集中心运营商和运输商按规定保存准确的书面记录。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如果他们拒绝向治安官出示这些记录,或在最后一次录入后两年内销毁这些记录,这也被视为轻罪。

对于初犯,处罚可能包括至少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30天的监禁。一年内的第二次犯罪将导致至少5,000美元的罚款或类似的监禁时间,并可能暂时禁止他们从事业务。

两年内的第三次犯罪将处以至少10,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以及强制性的30天业务暂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a) 任何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提炼商或收集中心运营商,或根据第6.5条(自第19310节起)注册的运输商,未能以任何方式保存本条所要求的书面记录,或未在该书面记录中载明本条要求载明的任何事项的,犯有轻罪。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b) 每一位提炼商、收集中心运营商或运输商,经任何治安官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和食品农业部授权雇员要求,拒绝出示本条所要求的任何书面记录,或在本条所要求的任何信息最终录入后两年内销毁该记录的,犯有轻罪。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c) 任何违反(a)或(b)款的行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c)(1) 对于初犯,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30天,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c)(2) 对于一年内的第二次犯罪,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30天,或并处罚款和监禁。除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停止从事提炼商、收集中心运营商或运输商业务,期限不超过30天。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306(c)(3) 对于两年内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犯罪,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罚款和监禁。除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其他判决外,法院应命令被告停止从事提炼商、收集中心运营商或运输商业务,期限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