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收集信息并调查任何参与州内贸易的人,以了解他们的组织、业务运营、管理以及他们如何与他人互动。

Section § 18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人要求从事州内商业的企业提交关于其运营、管理以及与他人关系的报告或书面答复。这些报告必须以负责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并宣誓或以负责人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且须在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局长可以通过一般或特别指令,要求受本章约束的从事州内商业的人员,以其可能规定的形式,向其提交年度或特别报告,或对特定问题的书面答复,提供其可能要求的关于提交此类报告或书面答复的人员的组织、业务、行为、惯例、管理以及与他人的关系的信息。此类报告和答复应宣誓或以局长可能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并应在局长可能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长提交。

Section § 18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查阅和复制任何被调查或参与诉讼的人的文件。局长还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人们作证或提供文件。此外,局长有权主持宣誓、讯问证人并收集与调查相关的证据。

Section § 189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证人可能被要求出席听证会并携带相关文件。如果有人不遵守传票,局长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的帮助,以确保证人出庭并提供所需文件。

Section § 18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在调查期间,如果有人拒绝遵守传票,可以命令其出庭、提供文件或作证。如果该人无视这项法院命令,他们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惩罚。

Section § 18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任何正在进行的程序或调查中,命令进行宣誓证词(即记录下来的证词)。这些证词可以由局长指定、有权合法主持宣誓的人员进行记录。证词必须由作证人书面记录并签署。人们被要求参与并提供文件,就像他们直接向局长作证一样。

局长可以命令在本章项下待决的任何程序或调查的任何阶段,通过宣誓证词取证。此类宣誓证词可在局长指定的任何具有主持宣誓权力的人员面前进行。该证词应由取证人或在其指示下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作证人签署。任何人均可被强制出庭作证并出示书面证据,其方式与先前规定证人被强制出庭作证并向局长出示书面证据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8907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传唤到局长面前作证,你将获得与加州高等法院证人相同的时间和差旅费。此外,如果你的证词被记录为宣誓证词(取证),你和记录宣誓证词的人都将获得与高等法院相同的费用。

Section § 18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主管或其代表传唤你,你不能拒绝作证或提供文件(如账簿或合同),即使这可能会让你自证其罪。尽管你必须作证,但你不会因为你所说的事情而被起诉或处罚,除非你作伪证。作伪证(即在宣誓后说谎)仍然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