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和禽类检验检查和法规
Section § 18721
这项法律要求对本州内设施的牲畜和家禽屠宰以及肉类产品制备进行宰前和宰后检查。这些检查旨在确保在本州内销售的食品的安全和卫生。但是,如果某些机构符合法规中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标准,则可能获得豁免。
Section § 1872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牲畜和家禽都必须进行识别以供检查。产品或其容器随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贴标。如果它们安全且未受污染,则会获得“加州检验合格”标签。如果发现它们受到污染,则会收到“加州检验不合格”标签,并且任何处置都必须由检查员监督。
Section § 18723
Section § 18724
这项法律规定,当畜产品或禽产品离开官方设施时,必须按照主管的要求,直接在产品上或其容器上正确标注。所使用的标签和容器必须经过批准,以确保这些产品在州内销售或运输时符合所有必要的规定。这旨在确保产品符合既定标准。
Section § 18725
Section § 18727
本节规定,某些从事牲畜或家禽屠宰、准备或销售的业务,以及处理非屠宰死亡或患病牲畜或家禽的业务,必须保存准确的记录。他们必须允许进入其营业场所,并在局长要求时提供记录供检查和复制。局长还可以提取合理的库存样本。
Section § 18729
Section § 18731
Section § 18732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制定关于牲畜或禽类产品如何储存和处理的规定,以确保它们在送达消费者时不会被污染或贴错标签。它还包括对接受州检查的企业用于运输供人类食用的肉类或禽类的运输车辆的要求。这些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企业所在地的检查员定期检查。
Section § 18733
这项法律规定,马匹及类似动物的屠宰和加工,必须在与用于其他类型牲畜的设施完全独立的场所进行。
Section § 18734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涉及州内牲畜或禽产品购买、销售或运输的业务,特别是如果这些动物是死亡、垂死、残疾或患病的,您必须向主管注册您的业务详情。这包括您的姓名、营业地址以及您使用的所有商号。
Section § 18735
Section § 18736
局长有权雇佣检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果需要他们来有效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