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本州内设施的牲畜和家禽屠宰以及肉类产品制备进行宰前和宰后检查。这些检查旨在确保在本州内销售的食品的安全和卫生。但是,如果某些机构符合法规中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标准,则可能获得豁免。

为实现本章第 2 条(自第 18691 节起)的宗旨,局长应要求对本州内每个机构的任何牲畜或家禽的屠宰,或任何牲畜产品或家禽产品的制备进行宰前和宰后检查、隔离、分群和复检,但根据第 18811 节由其豁免的机构除外,在该机构,牲畜或家禽被屠宰,或任何牲畜产品或家禽产品被制备成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且仅用于州内商业分销。

Section § 18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牲畜和家禽都必须进行识别以供检查。产品或其容器随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贴标。如果它们安全且未受污染,则会获得“加州检验合格”标签。如果发现它们受到污染,则会收到“加州检验不合格”标签,并且任何处置都必须由检查员监督。

局长应要求对牲畜和家禽进行识别以供检查,并对任何牲畜产品或家禽产品或其容器(或两者)进行标记和贴标,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22(a) “加州检验合格”,如果产品经检验发现未掺假。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22(b) “加州检验不合格”,如果产品经检验发现掺假。根据本款被判定不合格的任何产品,其用于食品目的的销毁应在检查员的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18723

Explanation
局长必须阻止任何肉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官方设施,除非这些产品已经过联邦或州法规的检查。他们还可以制定关于什么可以进入这些设施的规定,以确保法律的目标得以实现。

Section § 18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畜产品或禽产品离开官方设施时,必须按照主管的要求,直接在产品上或其容器上正确标注。所使用的标签和容器必须经过批准,以确保这些产品在州内销售或运输时符合所有必要的规定。这旨在确保产品符合既定标准。

主管应要求,当任何畜产品或禽产品离开官方机构时,应根据其要求,直接在产品上或其容器上,或两者兼有,标明第5条(自第18781节开始)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并要求批准用于此类产品在州内贸易中销售或运输的所有标签和容器,以确保产品以及标签和容器符合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18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检查根据第 (18721) 条需要接受检查的场所的卫生状况。如果场所不干净,并且其肉类或禽类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检查服务可以被停止或拒绝。未经检查合格,场所不得运营。

Section § 18726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制定根据第 (18721) 条需接受检查的场所的清洁标准。

Section § 187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从事牲畜或家禽屠宰、准备或销售的业务,以及处理非屠宰死亡或患病牲畜或家禽的业务,必须保存准确的记录。他们必须允许进入其营业场所,并在局长要求时提供记录供检查和复制。局长还可以提取合理的库存样本。

局长应要求以下几类人员保留其可能指定的记录,并在其可能指定的期间内,充分、准确地披露其业务中涉及的所有交易,并允许局长及其代表进入此类营业场所,并在所有合理时间有机会检查设施、库存和此类记录,复制记录,并提取合理的库存样本: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27(a) 任何从事州内商业活动,业务涉及屠宰任何牲畜或家禽,或准备、冷冻、包装或贴标签、购买或销售(作为经纪人、批发商或其他方式)、运输或储存任何旨在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牲畜产品或家禽产品的人员。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27(b) 任何从事州内商业活动,业务涉及提炼,或购买、销售或运输任何死亡、垂死、残疾或患病牲畜或家禽,或任何此类动物(包括家禽)非经屠宰而死亡的尸体部分的人员。

Section § 18728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设施没有按照规定销毁那些被官方查禁的产品,局长可以选择不向该设施提供检查服务。

Section § 18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权力,如果任何机构违反了某些联邦肉类和禽肉检查规定,局长可以拒绝向其提供检查服务。这些规定详细列于《联邦肉类检查法》和《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中。简而言之,如果一个机构不符合联邦标准,局长可以暂停其检查服务。

Section § 18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发现任何标签或容器具有误导性或虚假时,命令停止使用。这包括虚报产品内容的标签,或尺寸、形状旨在欺骗消费者的容器。

Section § 18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决定产品标签上文字的尺寸和样式,并设定与产品身份、成分或包装相关的定义和标准。这些标准应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并在咨询美国农业部长后制定,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公众。

Section § 18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制定关于牲畜或禽类产品如何储存和处理的规定,以确保它们在送达消费者时不会被污染或贴错标签。它还包括对接受州检查的企业用于运输供人类食用的肉类或禽类的运输车辆的要求。这些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企业所在地的检查员定期检查。

主管可规定任何从事州内商业买卖、冷冻、储存或运输牲畜产品或禽类产品的个人,在储存和处理此类产品时应遵守的条件,以确保其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不会掺假或贴错标签,包括要求任何在州检查下运营的机构用于运输任何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包括禽类)的屠宰胴体、此类胴体的任何部分、肉类、肉类食品产品或根据本章检查和标记的禽类产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由驻扎在该机构的检查员定期检查。

Section § 18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马匹及类似动物的屠宰和加工,必须在与用于其他类型牲畜的设施完全独立的场所进行。

马科动物的屠宰和加工,应在独立于任何其他牲畜屠宰或任何其他牲畜产品加工的场所进行。

Section § 1873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涉及州内牲畜或禽产品购买、销售或运输的业务,特别是如果这些动物是死亡、垂死、残疾或患病的,您必须向主管注册您的业务详情。这包括您的姓名、营业地址以及您使用的所有商号。

从事州内贸易的任何个人,作为任何畜产品或禽产品的经纪人、动物尸体处理商、动物饲料制造商、批发商或公共仓储商,或从事州内贸易中购买、销售或运输任何死亡、垂死、残疾或患病的牲畜或家禽,或任何此类动物(包括任何家禽)非屠宰死亡的尸体任何部分的业务,均应向主管注册其姓名、各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及其经营此类业务所使用的所有商号。

Section § 18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采纳联邦的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以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本地运营。这些规定将具有与根据本章制定的规定相同的效力。如果为了本章的目的有必要,局长还可以制定新的规定。

Section § 18736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雇佣检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果需要他们来有效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局长可以任命其认为有效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并规定其职责。

Section § 18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经认证的设施中放入容器的产品,在由检查员监督完成密封或封闭之前,不被视为已完全检查。

任何产品在任何官方机构的任何容器中进行的检查,在产品由检查员监督下密封或封闭在容器中之前,均不应被视为完成。

Section § 18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主管授权的检查员,在任何时候,无论白天还是夜晚,进入本章要求检查的设施的任何区域。无论该设施是否正在运营,这项规定都适用。

为本章所要求的任何产品检查之目的,经主管授权的任何检查员应在任何时候,无论白天或夜晚,均可进入本章要求进行检查的每个场所的每个部分,无论该场所是否正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