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5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将本章命名为《加利福尼亚州肉类和禽类检查法案》。

Section § 186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8652

Explanation
“掺假”一词指任何违反第4条(从第18751条开始)所规定规则的牲畜或禽类产品。

Section § 18653

Explanation

“动物食品制造商”是指制作动物食品,并使用牲畜或家禽尸体部分作为原料的任何人。

“动物食品制造商”指任何从事准备动物食品业务的人,该动物食品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任何牲畜或家禽尸体,或任何此类尸体的任何部分或产品。

Section § 18654

Explanation
本节将“经纪人”定义为代表他人买卖或协商购买牲畜或禽类产品的人。他们以此为业,而不是为自己或作为他人的雇员。

Section § 18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牲畜或家禽胴体及其任何部分或产品被视为“可供人类食用”的含义。如果这些物品未被标记以防止人类食用,或者其本身并非人类天然不可食用,则可供人类食用。

“可供人类食用”是指任何牲畜或家禽胴体,或任何此类胴体的任何部分或产品,除非其经变性或经主管官员要求以其他方式标识以防止其用作人类食物,或其本身为人类天然不可食用。

Section § 186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容器”或“包装”定义为任何类型的盒子、罐、锡罐、布料、塑料,或其他用于盛放、覆盖或包裹物品的物件。

Section § 186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联邦法案”一词定义为特指两部联邦立法:《联邦肉类检验法》和《联邦禽肉产品检验法》。

“联邦法案”指《联邦肉类检验法》和《联邦禽肉产品检验法》。

Section § 186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定义为1938年6月25日通过的原始法案,包括其随时间推移所做的任何修改或增补。它阐明了对该法案的引用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法案。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指该名称的法案,于1938年6月25日批准 (52 Stat. 1040; 21 U.S.C., Sec. 301 et seq.),及其修订法案或补充法案。

Section § 18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联邦肉类检查法”。它指的是1907年批准的原始法案,该法案后来由《健全肉类法案》进行了更新。该法案包含了联邦肉类检查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联邦肉类检查法”指1907年3月4日批准的同名法案 (34 Stat. 1260; 21 U.S.C., Sec. 71 et seq.),并经《健全肉类法案》修订 (81 Stat. 584; 21 U.S.C., Sec. 601 et seq.)。

Section § 18660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定义为1957年的原始法案,该法案后来经《健全禽产品法》修订。它规定了禽产品检验的标准。

“联邦禽产品检验法”指1957年8月28日批准的同名法案 (71 Stat. 441; 21 U.S.C., Sec. 451 et seq.),经《健全禽产品法》修订 (82 Stat. 791; 21 U.S.C., Sec. 451 et seq.)。

Section § 18661

Explanation

“检查员”是指受雇于该部门,并被允许按照本法律章节所述进行检查的人员。

“检查员”指经授权根据本章执行任何检查职能的部门雇员。

Section § 186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标签”的含义。标签是指在物品或其直接容器上书写、印刷或以图形方式展示的任何内容。但是,包装内衬上的任何内容不被视为标签。

“标签”是指在任何物品或任何物品的直接容器上展示的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但是,它不包括包装内衬。

Section § 18663

Explanation

本节将“牲畜”定义为包括诸如牛、羊、猪、山羊等动物,以及马、骡子或任何其他马科动物,无论它们是活的还是已死亡的。

“牲畜”指任何牛、羊、猪、山羊,或任何马、骡子或其他马科动物,无论存活或死亡。

Section § 18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畜产品”。它包括来自牲畜的任何胴体部分、肉或肉类食品。基本上,如果它是被视为牲畜的动物的一部分或源自该动物,就属于这个定义。

“畜产品”指任何牲畜的胴体、胴体的一部分、肉或肉类食品。

Section § 18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肉类食品产品”定义为任何供人类食用、且含有牛、羊、猪或山羊等动物肉类的产品。这包括这些动物胴体的任何部分。但是,如果产品只含有少量肉类,并且通常不被认为是肉类产品,那么它可能会被排除在这个定义之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肉类是安全的,并且没有被虚假宣传为肉类产品。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马肉产品。

Section § 18666

Explanation

“虚假标识的”这个词指的是任何不符合第5条第18781节开始的规定的畜产品或禽产品。

“虚假标识的”指任何违反本章第5条(自第18781节起)规定的畜产品或禽产品。

Section § 18667

Explanation

“官方证书”是指一份文件,该文件遵循局长设定的具体规定,并由检查员或在此背景下履行官方职责的其他人签发。

“官方证书”指由局长规章规定,由检查员或履行本章规定官方职能的其他人签发的任何证书。

Section § 18668

Explanation
“官方设备”是指经主管批准,用于在某物上施加官方标记的任何工具或设备。

Section § 18669

Explanation

“官方机构”是指政府对牲畜或家禽的屠宰进行检查,或检查由其制成的产品,以确保其加工符合本章规定的场所。

“官方机构”指根据本章授权,对牲畜或家禽的屠宰,或任何牲畜产品或家禽产品的制备进行检查的任何机构。

Section § 18670

Explanation
“官方检验标志”是一种由局长决定的特殊符号。这个符号表明某物品已经过检验并依据本章的规定获得批准。

Section § 18671

Explanation
“官方标志”是由局长确定的一个符号,用于表明根据本章规定,物品、牲畜或家禽的检验状态。它有助于识别这些物品是否符合必要的检验标准。

Section § 18672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这个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它们的负责人、代理人或雇员。

“人”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

Section § 1867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条款规定,“农药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和“未加工农产品”这些术语的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定义相同。

“农药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和“未加工农产品”应具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86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准备好的”一词,包括各种加工方法,例如屠宰、罐装、腌制、填塞、提炼、去骨、切割,或任何形式的制造或加工。

“准备好的”指经过屠宰、罐装、腌制、填塞、提炼、去骨、切割,或以其他方式制造或加工的。

Section § 18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家禽”定义为任何驯养的鸟类,无论其是活的还是死的。

“家禽”指任何驯养的鸟类,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

Section § 18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禽产品”,包括禽类尸体的任何部分或由其制成的物品。然而,只要产品没有被错误标注且禽类成分没有掺假,局长有权决定某些只含有极少量禽类成分的产品不被视为禽产品。

Section § 18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化制商”是什么,指的是那些处理动物尸体或其部分的人,特别是那些不属于特定检查或豁免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