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和禽类检验定义和简称
Section § 18653
“动物食品制造商”是指制作动物食品,并使用牲畜或家禽尸体部分作为原料的任何人。
Section § 1865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牲畜或家禽胴体及其任何部分或产品被视为“可供人类食用”的含义。如果这些物品未被标记以防止人类食用,或者其本身并非人类天然不可食用,则可供人类食用。
Section § 18657
本法律将“联邦法案”一词定义为特指两部联邦立法:《联邦肉类检验法》和《联邦禽肉产品检验法》。
Section § 18658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定义为1938年6月25日通过的原始法案,包括其随时间推移所做的任何修改或增补。它阐明了对该法案的引用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法案。
Section § 1865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联邦肉类检查法”。它指的是1907年批准的原始法案,该法案后来由《健全肉类法案》进行了更新。该法案包含了联邦肉类检查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Section § 18660
本节将“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定义为1957年的原始法案,该法案后来经《健全禽产品法》修订。它规定了禽产品检验的标准。
Section § 18662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标签”的含义。标签是指在物品或其直接容器上书写、印刷或以图形方式展示的任何内容。但是,包装内衬上的任何内容不被视为标签。
Section § 18663
本节将“牲畜”定义为包括诸如牛、羊、猪、山羊等动物,以及马、骡子或任何其他马科动物,无论它们是活的还是已死亡的。
Section § 18664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畜产品”。它包括来自牲畜的任何胴体部分、肉或肉类食品。基本上,如果它是被视为牲畜的动物的一部分或源自该动物,就属于这个定义。
Section § 18665
Section § 18666
“虚假标识的”这个词指的是任何不符合第5条第18781节开始的规定的畜产品或禽产品。
Section § 18667
“官方证书”是指一份文件,该文件遵循局长设定的具体规定,并由检查员或在此背景下履行官方职责的其他人签发。
Section § 18669
“官方机构”是指政府对牲畜或家禽的屠宰进行检查,或检查由其制成的产品,以确保其加工符合本章规定的场所。
Section § 18672
本节将“人”这个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它们的负责人、代理人或雇员。
Section § 18673
加州法律的这一条款规定,“农药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和“未加工农产品”这些术语的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8674
本节定义了“准备好的”一词,包括各种加工方法,例如屠宰、罐装、腌制、填塞、提炼、去骨、切割,或任何形式的制造或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