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40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加州肉类和禽类补充检验法》。它补充了《加州肉类和禽类检验法》中已有的规定,以确保肉类和禽类得到妥善检验。

Section § 189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使用从第18650条开始的特定条款中的定义来解释本章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18941

Explanation
“检查员”是指受雇于某个部门,并被授权根据加州法律的特定章节进行检查的人员。

Section § 18942

Explanation
“持证牲畜肉类检验员”是指经部门根据本法律授权,在定制牲畜屠宰场检验肉类的持证人员。

Section § 189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持证加工检查员”定义为经部门正式授权,在肉类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的人员。

Section § 189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牲畜”定义为包括牛、羊、猪、山羊和黇鹿,用于某些监管目的。黇鹿被特别提及与渔猎委员会的法规相关。

Section § 1894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牲畜产品”,即任何源自牲畜的东西,例如整个胴体、胴体的一部分、肉或任何肉类食品。

Section § 1894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屠宰”是指将牲畜准备好供人们食用的过程。这包括将动物致晕、放血、去除内脏、剥皮、分割开以及其他供食用的准备工作。

Section § 18946

Explanation
“定制牲畜屠宰场”是指一个获得许可的场所,在那里,牛、羊、猪或山羊等牲畜被屠宰和加工,专门为动物所有者提供服务。此外,它也是一个屠宰黇鹿并将其加工用于运输、销售或两者兼有的设施。

Section § 18947

Explanation
“肉类加工场所”是指一个有执照且必须接受检查的地方。在这里,他们通过腌制、风干或熏制等方式加工肉类。这些产品会直接在现场卖给消费者。它也可以是加工黇鹿肉以供销售或运输的地方。

Section § 189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熏制”定义为通过将肉类或禽类暴露于某些天然来源的烟雾中来保存它们的过程。它明确指出,用于保鲜的熏制是使用经加热转化为气体的硬木或类似材料的烟雾,而不是仅仅为了增添风味。

Section § 18948

Explanation
“卫生”一词指的是清洁的、不含污垢、有害物质或微生物的状态,这些污垢、有害物质或微生物可能使产品对人体健康不安全或被视为变质。

Section § 18949

Explanation
本节将“机构”一词定义为根据本章要求需要主管许可的任何企业、公司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