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a)(1) 标签上载有其名称的被许可人,向未经许可的购买者销售或分销第14517条和第14533条所定义的散装肥料材料的,应向秘书支付不超过每美元销售额两厘(0.002美元)的评估费,适用于所有肥料材料。标签上载有其名称的被许可人,销售第14533条和第14551条所定义的包装肥料材料的,应向秘书支付不超过每美元销售额两厘(0.002美元)的评估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a)(2) 秘书可根据董事会关于拟议费率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调整厘评估费率。厘评估费率不得超过本节规定的最高费率。厘评估费率的设定不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b) 除(a)款规定的评估费外,秘书可对所有肥料材料销售额征收不超过每美元销售额一厘(0.001美元)的评估费,以资助关于肥料材料使用和处理的研究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加州资源保护区、其他加州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在以下领域开发项目: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b)(1) 对肥料材料使用者进行技术教育,以开发和实施养分管理项目,从而实现更符合农艺学的肥料材料使用方式,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肥料使用的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中的硝酸盐以及肥料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b)(2) 开展研究以改进养分管理实践,从而实现更符合农艺学的肥料材料使用方式,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肥料使用的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中的硝酸盐以及肥料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11(b)(3) 开展教育以提高对更符合农艺学的肥料材料使用方式的认识,从而减少因过度使用或低效使用肥料材料而产生的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