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应在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时间和范围内,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42(a) 抽取任何物质的样本。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42(b) 对任何物质进行分析或检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42(c) 对任何物质的使用、销售、掺假或虚假标注进行调查。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642(d) 检查肥料生产设施,并在生产的各个阶段抽取样本,以核实标签和标注声明以及生产流程。
秘书负责在必要时采取具体行动,以确保本章规定得到遵守。这些行动包括抽取物质样本、分析或检验这些物质,以及调查它们的使用、销售情况,或是否存在掺假或虚假标注。
秘书还有权检查肥料生产设施,核查生产流程,并确保标签准确无误。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每年发布一份报告,说明从商业肥料和农业矿物质中提取的样本的测试或化学分析结果。秘书还可以包含他们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重要信息。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肥料样品被分析后,必须报告分析结果,以显示产品是否符合其声称的质量标准,或者是否存在缺陷。负责的机构,即“秘书”,可以制定规则(即“容许误差”),这些规则会考虑到样品采集和分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偏差,然后再决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虚假陈述。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的任何法律案件中,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秘书处出具的实验室报告可以作为几项事实的有力初步证据。首先,它证明报告中描述的样本经过了正确分析。其次,样本是按照本章的具体规定提取的。第三,样本中的物质与报告中描述的相符。最后,样本来自报告中提到的确切批次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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