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引用了另一节来定义“农药”。其次,它将“有毒空气污染物”定义为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空气污染物。如果一种农药根据美国法律被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那么在加州它必须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1(a) 在本条中,“农药”的定义见第12753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1(b) 就本条而言,“有毒空气污染物”是指可能导致死亡率增加或严重疾病增加,或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当前或潜在危害的空气污染物。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412节被认定为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农药,应由主管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

Section § 140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主任应在与健康和空气质量机构协商后,评估在加州空气中释放时可能具有毒性并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农药。如果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出要求,主任必须将某种农药纳入评估过程。

评估必须在收到必要数据后90天内完成,如果向立法委员会解释原因,可延长最多30天。评估中必须考虑来自各种来源的所有相关科学数据,并且各机构必须提供技术支持。

主任可以向任何相关方索取有关正在审查的物质的信息。如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受到保护,不会向公众发布。

农药的评估优先级根据其潜在健康风险、排放水平、使用模式、大气持久性和社区环境浓度进行排序。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2(a) 经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主任应评估可能或正在排放到加州环境空气中,并可能被确定为对人类健康构成当前或潜在危害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对健康的影响。应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请求,主任应将某种农药纳入评估范围。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2(b) 主任应在收到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c)款提供的科学数据后90天内完成对农药的评估。 如果主任向议会规则委员会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以便转交给立法机关的适当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提交延长截止日期的理由说明,主任可以将90天截止日期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2(c) 在进行此评估时,主任应考虑所有可用的科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由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国际和联邦卫生机构、私营企业、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公共卫生和环境组织提供的相关数据。应主任请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记录空气中排放物的水平,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提供对可能被确定为构成当前或潜在危害的农药相关健康影响的评估,并且每个机构应在部门进行评估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2(d) 主任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正在或可能正在评估的、由被请求人制造、分销或使用的任何物质的信息,以履行主任根据本章的职责。根据本(d)款提供信息的任何人应在主任要求时,识别提交给部门的信息中属于商业秘密的部分,并在主任要求时,提供文件以支持商业秘密的主张。根据《政府法典》第7924.510节规定,在提交时如此标记的商业秘密信息,主任不得向公众发布, 除非符合《证据法典》第1060节和《公共资源法典》第21160节的规定。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2(e) 主任应根据与公众健康危害风险、排放量或潜在排放量、农药在加州的施用方式、在大气中的持久性以及社区中的环境浓度相关的因素,优先评估和监管物质。

Section § 1402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主任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合作,编写一份关于可能成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的健康影响报告。该报告评估了任何农药空气排放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包括健康影响数据、暴露水平和潜在风险。随后,该报告将由一个科学小组进行审查以确保准确性。

如果小组发现严重缺陷,报告必须进行修改。报告被接受后,主任将提出法规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正式列出任何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

主任将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对任何被列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采取控制措施。公众可以在此过程中提供意见,所有决定都将向公众公开。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a) 在完成根据第14022条进行的评估后,主任应在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并由其参与的情况下,编写一份关于可能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农药)的健康影响报告,该农药因其使用产生的空气排放而对人类健康构成当前或潜在危害。报告应评估该物质健康影响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包括效力、作用模式和其他相关生物学因素。报告还应包含可能导致或促成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估算,并且,在没有显著不良健康影响阈值的情况下,估算当前或预期暴露对人类造成的风险范围。报告应包括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报告应向公众提供,但须遵守第14022条 (d) 款的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b) 根据 (a) 款编写的报告应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670条设立的科学审查小组进行正式审查。主任还应根据为确保专有信息保密而制定的部门程序,向科学审查小组提供其认为必要的数据。小组应酌情审查报告所依据的科学数据、用于支持数据的科学程序和方法,以及报告所依据的结论和评估。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向主任提交书面调查结果,但可以请求主任延长截止日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c) 如果科学审查小组认定健康影响报告存在严重缺陷,报告应退还给主任,主任应在收到小组决定后30天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报告给小组,然后才能制定排放控制措施。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d) 在收到根据 (b) 款提交的科学审查小组调查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任应准备一份听证通知和一份拟议法规,其中应包括关于某种农药是否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拟议决定。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主任应通过法规列出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e) 主任应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受影响县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确定根据 (d) 款列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每种农药的控制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程度。任何人均可提交书面信息供主任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主任的书面决定以及咨询机构提出的任何正式书面意见均应向公众提供。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3(f) 对于主任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7412条将其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并已完成风险评估的每种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主任应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受影响县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确定控制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程度。任何人均可提交书面信息供主任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主任的书面决定以及咨询机构提出的任何正式书面意见均应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40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监管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农药。如果某种农药被认定需要控制以预防健康风险,署长必须与地方空气和农业主管部门合作,制定措施来减少有害农药的排放。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更新标签、培训施用者、改变农药的使用方式和地点,甚至在非必要情况下取消其使用。

署长需在确定需要控制措施后的两年内制定这些控制措施。如果出现延误,署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解释原因,并每两年更新一次报告,直到措施到位。如果农药的登记被撤销或其使用量急剧下降,这些义务将被解除。

对于在2014年之前确定需要控制的农药,两年期限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此外,署长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可根据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法规。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a) 对于根据第14023节(e)或(f)款以及本法典规定已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农药,署长应与受影响县的农业专员、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制定控制措施,旨在充分减少排放,以使源头不会使公众暴露于可能导致或促成显著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如果署长尚未确定显著不良健康影响的明确安全水平或阈值,则控制措施应旨在通过应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充分防止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1) 标签修订。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2) 施用者培训。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3) 使用模式或地点的限制。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4) 施用程序的变更。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5) 重新分类为限制性物质。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b)(6) 取消。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1) 署长应遵循(a)款规定的协商程序,并在根据第14023节(e)或(f)款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后的两年内,采纳保护人类健康的控制措施。
(2)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2)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2)(A) 如果署长未能在根据(1)款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后的两年内采纳保护人类健康的控制措施,署长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未能满足此要求的原因。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2)(A)(B) 署长应每两年更新根据(A)项提交给立法机关相应委员会的报告,直至控制措施被采纳。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c)(2)(A)(C) 如果特定农药的使用登记被撤销,或者署长确定该特定农药的使用量急剧下降,以致不再需要对其采取控制措施,署长应将此信息纳入根据(A)项提交给立法机关相应委员会的报告中,并且署长根据(1)款的义务应被视为已履行。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d) 就本节而言,对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任何农药,(c)款所述的两年期限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4(e)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署长应通过法规,对已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农药采纳控制措施,包括应用(b)款中列举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任何其他最佳适用控制技术。

Section § 14025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评估一项关于农药的决定。为此,你需要提交在最初决定作出时无法获得的关于农药对健康影响的新科学证据,或者任何其他可能支持改变该决定的证据。

Section § 14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规定不改变部门对未被列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的权力。它既不增加也不减少部门在这些情况下的任何现有权力。

Section § 140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排放相关的规定、条例或许可证条件,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罚款会考虑企业的规模、违规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以及他们是否有过违规记录。

罚款所得款项将交给食品和农业部,用于帮助执行这些法规。要施加罚款,违规行为必须是由故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a) 尽管有第12998条规定,任何违反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排放限制或许可证条件的人,应对每次违规行为发生之日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在根据本条评估民事罚款时,法院应考虑罚款的适当性,并参考以下因素: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a)(1) 被指控人的业务规模。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a)(2)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a)(3) 被指控人的诚信。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a)(4) 之前的违规历史。
根据本条收回的任何款项应缴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供该部用于管理本分部和第6分部(自第11401条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027(b) 只有在部门证实违规行为是由被指控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时,方可根据(a)款施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