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材料农药
Section § 14021
本节解释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引用了另一节来定义“农药”。其次,它将“有毒空气污染物”定义为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空气污染物。如果一种农药根据美国法律被列为有害空气污染物,那么在加州它必须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
Section § 14022
本节规定,主任应在与健康和空气质量机构协商后,评估在加州空气中释放时可能具有毒性并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农药。如果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出要求,主任必须将某种农药纳入评估过程。
评估必须在收到必要数据后90天内完成,如果向立法委员会解释原因,可延长最多30天。评估中必须考虑来自各种来源的所有相关科学数据,并且各机构必须提供技术支持。
主任可以向任何相关方索取有关正在审查的物质的信息。如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受到保护,不会向公众发布。
农药的评估优先级根据其潜在健康风险、排放水平、使用模式、大气持久性和社区环境浓度进行排序。
Section § 1402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主任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合作,编写一份关于可能成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的健康影响报告。该报告评估了任何农药空气排放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包括健康影响数据、暴露水平和潜在风险。随后,该报告将由一个科学小组进行审查以确保准确性。
如果小组发现严重缺陷,报告必须进行修改。报告被接受后,主任将提出法规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正式列出任何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
主任将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对任何被列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采取控制措施。公众可以在此过程中提供意见,所有决定都将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4024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监管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农药。如果某种农药被认定需要控制以预防健康风险,署长必须与地方空气和农业主管部门合作,制定措施来减少有害农药的排放。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更新标签、培训施用者、改变农药的使用方式和地点,甚至在非必要情况下取消其使用。
署长需在确定需要控制措施后的两年内制定这些控制措施。如果出现延误,署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解释原因,并每两年更新一次报告,直到措施到位。如果农药的登记被撤销或其使用量急剧下降,这些义务将被解除。
对于在2014年之前确定需要控制的农药,两年期限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此外,署长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可根据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法规。
Section § 14025
Section § 14027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排放相关的规定、条例或许可证条件,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罚款会考虑企业的规模、违规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以及他们是否有过违规记录。
罚款所得款项将交给食品和农业部,用于帮助执行这些法规。要施加罚款,违规行为必须是由故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