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材料一般规定
Section § 14001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监督和管理受限材料的使用,这些材料的认定标准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明确。
Section § 14002
Section § 14003
Section § 14004.5
本节要求局长制定一份受限制材料清单,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的各个方面。该清单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公众健康的风险、对农场工人的危险、对动物和作物的威胁、化学品漂移到水体中造成的环境危害,以及可能影响野生动物的污染。它还考虑了土壤中可能损害未来作物的残留物。
Section § 14005
Section § 14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不同地区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或持有受限制材料的规则。只有在确定这些材料不会造成伤害,或者没有其他更安全的方法同样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们。这可能包括需要获得许可或由官员监督,并且有特定的条件,例如安全要求、使用限制和批准的混合物。使用者可能需要同意遵守某些规定和安全指令。
总的来说,目的是确保这些材料被安全且负责任地使用。这项法律于199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06.5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农业中使用或持有某些受限制的农药,除非你获得当地农业专员的书面许可。在决定是否发放许可时,专员会考虑当地因素,例如附近的学校、天气和蜜蜂活动。许可中必须包含关于如何使用农药的书面条件。
Section § 14006.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农民使用农药不需要许可证,除非当地专员认为其使用存在危险。如果你是经过认证的,并且在不向财产所有者收费的情况下进行农药研究,你也不需要许可证。农药注册人、持证经销商和商业仓库可以无需许可证持有农药。此外,如果你在某些商业许可证下运营,也不需要许可证。
Section § 14006.7
Section § 14007
本法律规定了与特定农业活动相关的许可证签发规则。许可证必须遵守现有法律以及其所服务目的的任何特定条件。通常,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但用于多年生农业项目或非农业场地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此外,用于获取许可证的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必须立即向当地专员报告。
Section § 14008
Section § 14009
如果有人对限制性材料许可证的处理方式(例如签发、拒绝或更改)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专员审查该决定。他们需要书面提出请求,并提供具体细节,例如地点和所涉及的限制性材料。专员有10天时间作出回应,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必须书面通知请求人。
如果请求人对专员的决定仍不满意,他们可以在30天内向局长提出上诉。局长也有10天时间作出回应,但必要时可以暂停许可证的运作。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局长还有责任公开所有与上诉相关的信息。
上诉的理由仅限于许可证是否符合农药规定、是否考虑了相关条款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上诉可以由法院进一步审查,以确保符合这些标准,并且局长没有滥用权力。
Section § 14010
Section § 14012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注册并销售或转让受限农药的人,必须保存每笔交易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在正常营业时间必须可供检查。
县专员必须在收到农药使用报告和任何额外要求的信息后一个月内,将其副本提交给主管。主管随后将按季度汇总报告数据,详细说明所用材料的类型和数量。这些汇总将成为公共记录,并可由主管发布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