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5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农药以供销售,您必须给每个农药容器贴上标签。标签应清楚显示产品的名称、品牌或商标,以及负责该农药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这确保了农药销售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任何农药的注册人,应当在其拟在本州销售的每个单独批次以及每个单独的、已完成的、密封的或封闭的农药容器或包装上,附贴一份清晰印刷的标签,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1(a) 农药销售所使用的名称、品牌或商标(如有)。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1(b) 注册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Section § 128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向消费者销售或交付农药,您必须附上关于如何使用和稀释农药的印刷说明。这些说明应在标签上或农药包装内。

在本州销售或交付给消费者的任何农药的注册人,应当在标签上提供印刷的使用说明,以及(如果需要)稀释说明,或者将印刷说明随附在每个农药容器或包装内。

Section § 12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农药注册人,在拟在本州销售的农药容器或包装的标签上,注明对农药使用的保证限制。如果农药是从已开封的批次销售的,那么在添加这些限制之前,销售必须得到局长的授权。

Section § 1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无论卖方试图限制或排除何种担保,关于农药,始终默示存在两项承诺:首先,农药必须符合卖方任何书面材料中对其作出的描述和声明。其次,农药必须适用于任何书面材料中说明的预期用途。卖方不能规避这些承诺。

Section § 1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农药以某些不当方式使用,农药注册人不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负责。具体而言,如果农药用于标签上未列明的用途,如果其使用方式违反了销售商的说明,或者存在未在标签上明确说明的保证违约,注册人无需承担责任。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注册人不对仅因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5(a) 农药用于标签未注明的目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5(b) 农药的使用违反注册人或销售商的印刷说明。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5(c) 注册人作出的任何未在标签上明确印明的保证的违反。

Section § 12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药必须装在密封或封闭的容器中才能出售,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1285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局长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定,允许销售已开封但正确贴有标签的容器中的农药。为实施此项规定,局长必须向注册人最新的已知地址发送通知,并允许15天的期限来提交任何异议。

Section § 12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旨在供动物内服的农药制造商以剂量而非按重量百分比的形式列出成分,这与农药的通常要求不同。

Section § 12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关于服务容器如何贴标签的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农业企业在其自有土地上使用的容器。标签必须包括:(a) 负责容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b) 容器内装的是什么农药,以及 (c) 与原始容器标签上一致的“危险”、“警告”或“注意”字样。

局长应制定管理服务容器标签的法规。这些标签法规不适用于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员在其耕种的土地上使用的容器。法规应规定标签只包括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9(a) 负责该容器的个人或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9(b) 容器内农药的身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59(c) 根据原始容器标签上的规定,标明“危险”、“警告”或“注意”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