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对《加州法规》第三篇第6690至6692条(含)的准确报告和执行,该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a) 要求位于学校场地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农田部分拥有独立的场地识别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b) 对于指定为限制性材料的农用农药的许可申请,如果涉及任何部分位于学校场地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农田,则要求报告《加州法规》第三篇第6691条中规定的农药具体预期施用方法。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c) 对于指定为限制性材料的农药使用意向通知,如果涉及任何部分位于学校场地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农田,则要求报告以下两项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c)(1) 《加州法规》第三篇第6691条中规定的农药具体施用方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c)(2) 允许施用农药的日期和时间段。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d) 对于农药使用报告表格和程序,如果涉及任何部分位于学校场地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农田,则要求报告以下两项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d)(1) 《加州法规》第三篇第6691条中规定的农药具体施用方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89.1(d)(2) 农药施用的确切开始和结束日期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