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违规
Section § 14355
Section § 1435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拒绝检查员进入生产或销售兽药的场所,并拒绝他们抽取药物样品,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14358
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牲畜用药是违法的,除非它们是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原包装。此外,包装上必须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标签。
Section § 14359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提供关于牲畜用药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均属违法,无论该信息是通过口头、图像还是任何其他方式分享。
Section § 14360
如果你拥有牲畜,并且它们已经用某些物质处理过,那么在一个安全的等待期结束之前,你不能出售它们或它们的产品,除非你告知买方它们已经过处理。你必须按照主管官员规定的特定方式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14361
Section § 14362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分发、销售或使用任何用于牲畜的药物,都必须遵守本法律章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和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Section § 14363
这项法律规定,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出售动物或其尸体是违法的,如果买方取得占有后48小时内,这些动物或尸体含有过量的药物残留。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将欠买方三倍的购买价格,并面临每头动物100美元的罚款。此外,他们还要支付律师费。一年内多次违规,后续违规将导致每头动物250美元的罚款。
违规者可以选择不缴纳罚款,而是参加主管批准的关于避免药物残留的教育计划,并必须在90天内完成。这项法律不改变相关方之间现有的合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4364
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处置用于屠宰的幼龄小牛(即“小牛肉犊牛”)是违法的,除非它具有经州主管批准的生产者识别号码。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规定,小牛肉犊牛是指年龄在21天或以下,或体重在150磅或以下的小牛。
然而,如果这些小牛已经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进行了识别,它们就可以免除这项要求。
Section § 1436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淘汰奶牛附有经局长批准的生产者识别号,否则出售或处置它是非法的。
“淘汰奶牛”指的是21日龄或以上,并为屠宰目的而出售的雌性奶牛。
但是,如果淘汰奶牛已按照法律中提及的另一个分部的要求进行识别,则本规定不适用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