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51

Explanation
在加州,销售任何牲畜用药都是非法的,除非该药物已根据本章规定正式注册。

Section § 143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注册销售兽药,那么您不能销售与官方注册信息不符的兽药。换句话说,这些药物必须与您注册时所描述的完全一致。

Section § 14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将牲畜用药施用于人类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向任何人类施用任何注册牲畜用药均属违法。

Section § 14354

Explanation
在加州,除非你持有专门的许可证,否则销售受管制药物是违法的。

Section § 14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使用或给予任何注册的牲畜用药的方式,与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包括警告、停药期以及在食用或销售牲畜产品前需要等待的时间等重要信息)不符,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

Section § 14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限制性药物许可证的人在销售限制性药物时,如果未确保购买者在销售记录中签署姓名并写明地址,则属违法行为。

Section § 14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拒绝检查员进入生产或销售兽药的场所,并拒绝他们抽取药物样品,都是违法的。

任何人拒绝允许进入和检查制造或销售任何兽药的任何场所,以便抽取该药物的样品,均属非法。

Section § 1435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牲畜用药是违法的,除非它们是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原包装。此外,包装上必须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标签。

任何人销售牲畜用药,若非使用制造商或经销商原包装的容器,或其包装未附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标签,均属违法。

Section § 143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提供关于牲畜用药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均属违法,无论该信息是通过口头、图像还是任何其他方式分享。

任何人就任何牲畜用药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论该陈述是以口头、图示、图片或其他方式传达,均属违法。

Section § 143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牲畜,并且它们已经用某些物质处理过,那么在一个安全的等待期结束之前,你不能出售它们或它们的产品,除非你告知买方它们已经过处理。你必须按照主管官员规定的特定方式提供这些信息。

任何牲畜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停药期内出售或处置经过处理的牲畜或牲畜产品,而未事先告知买方该牲畜或产品已进行过处理的,均属违法。该告知应采用主管官员规定的形式。

Section § 14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查扣并保管任何违反本章法规规定的兽药。该兽药将被保管,直到其符合法律要求。如果该兽药无法符合规定,将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置,以保护公众健康。主管将决定具体的处置方式。

Section § 14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分发、销售或使用任何用于牲畜的药物,都必须遵守本法律章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和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任何人未经遵守本章规定及根据本章制定的法规,制造、分销、销售或使用任何兽药,均属违法。

Section § 14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出售动物或其尸体是违法的,如果买方取得占有后48小时内,这些动物或尸体含有过量的药物残留。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将欠买方三倍的购买价格,并面临每头动物100美元的罚款。此外,他们还要支付律师费。一年内多次违规,后续违规将导致每头动物250美元的罚款。

违规者可以选择不缴纳罚款,而是参加主管批准的关于避免药物残留的教育计划,并必须在90天内完成。这项法律不改变相关方之间现有的合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3(a) 任何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出售或处置任何牲畜或牲畜尸体,如果买方取得占有后48小时内,其药物残留超过联邦或州允许的容许量,均属非法。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应向买方承担相当于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不得与联邦《包装商和牲畜交易法》冲突,并应为每头出售或处置的牲畜或牲畜尸体承担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此外,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还应承担任何律师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3(b) 除本章规定的处罚外,任何牲畜或牲畜尸体的出售或处置,如果在买方取得占有后48小时内,其药物残留超过联邦或州允许的容许量,在12个月内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的,应由主管征收行政罚款,每头二百五十美元 ($25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3(c) 主管可不征收行政罚款,而授权违规者参加一项经主管批准的关于避免牲畜药物残留的教育计划。违规者应成功完成该计划,并在违规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提供证明。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3(d) 本条不影响牲畜所有者或代理人、买方或任何其他方之间任何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3(e) 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额外行政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436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处置用于屠宰的幼龄小牛(即“小牛肉犊牛”)是违法的,除非它具有经州主管批准的生产者识别号码。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规定,小牛肉犊牛是指年龄在21天或以下,或体重在150磅或以下的小牛。

然而,如果这些小牛已经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进行了识别,它们就可以免除这项要求。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4(a) 出售或处置小牛肉犊牛用于屠宰,而未首先在该动物身上附上经主管批准的生产者识别号码,属违法行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4(b) 就本章而言,“小牛肉犊牛”是指年龄在 (21) 天或以下,或体重在 (150) 磅或以下的牛科动物,或符合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局法规规定的动物。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4(c) 按照第 (10) 分部(自第 (20001) 条起)规定进行识别的小牛肉犊牛,可免于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14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淘汰奶牛附有经局长批准的生产者识别号,否则出售或处置它是非法的。

“淘汰奶牛”指的是21日龄或以上,并为屠宰目的而出售的雌性奶牛。

但是,如果淘汰奶牛已按照法律中提及的另一个分部的要求进行识别,则本规定不适用于它。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5(a) 未经事先在动物身上附上由局长签发的生产者识别号,出售或处置淘汰奶牛是违法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5(b) 就本章而言,“淘汰奶牛”指21日龄或以上,为屠宰目的而出售或处置的雌性牛科动物。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365(c) 按照第10分部(自第20001条起)规定进行识别的淘汰奶牛,免受本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