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4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法规下何为“药物”。药物是指任何用于诊断、治愈、减轻症状、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物质。它还包括除了食物和水之外,旨在改变牲畜身体运作方式或结构的物质。

“药物”指以下任何物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2(a) 任何旨在用于疾病的诊断、治愈、缓解、预防或治疗的物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2(b) 任何旨在影响任何牲畜身体结构或功能的物质,食物和水除外。

Section § 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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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在牲畜领域“受限药物”的含义。这些药物如果施用于人类或不当施用于动物,可能会造成危害。清单包括砷化合物、己烯雌酚等激素、磺胺相关物质、抗生素,以及任何经指定主管机构认定不安全的其他药物。

“受限药物”是指以可能施用于人类的形式出售,且如果施用将对人类健康造成危险的任何兽药;或指如果施用于牲畜不当,将对该牲畜的健康或对食用该牲畜产品的消费者造成危险的任何兽药。受限药物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3(a) 砷化合物和制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3(b) 己烯雌酚及其他具有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3(c) 磺胺或替代磺胺类药物。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3(d) 抗生素制剂。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203(e) 经主管确定对牲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有害的其他药物及其制剂。

Section § 1420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标签”被定义为直接印制在、附着在或随附于盛装牲畜用药容器的任何书面或图形信息。

“标签”包括印制在牲畜用药容器上、或附着在牲畜用药容器的纸张或其他材料上、或随附于牲畜用药容器的书面和图形材料。

Section § 14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牲畜”。它包括家禽、蜜蜂以及任何用于营利的水生或两栖物种。然而,狗、猫和宠物鸟等常见宠物不被视为牲畜。

“牲畜”包括所有为营利而饲养、保有或使用的动物、家禽、蜜蜂以及水生和两栖物种。它不包括通常作为宠物饲养的物种,例如狗、猫和宠物鸟。

Section § 14206

Explanation

“畜用药物”这个词指的是任何一种旨在用于牲畜的药物,无论是单一药物、多种药物的混合物,还是含有特殊成分的药物。给药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口服、注射、涂抹在皮肤上或任何其他方式。

“畜用药物”指任何药物、药物组合、专有药物,或药物与其他成分的组合,旨在通过口服、皮下注射、局部外用或其他方式用于牲畜。

Section § 14207

Explanation

本节将“制造商”定义为任何负责在本州销售或分销兽药的人。

“制造商”包括任何负责将兽药投放本州市场的人。

Section § 14208

Explanation

本节将“零售商”定义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牲畜用药的任何人。

“零售商”指任何以零售方式销售牲畜用药的人。

Section § 14209

Explanation

本节将“经销”定义为任何涉及要约出售、出售、交换或以物易物的行为。

“经销”指要约出售、出售、交换或以物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