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议价协会调解
Section § 54451
Section § 54452
本节解释了在部门内启动调解程序的步骤。当一方请求调解时,他们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并提供他们最后的要约、拒绝对方要约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达成协议所需的条件。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发送给部门和对方。部门随后通知对方,对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同程序作出回应。回应内容包括他们最后的要约和拒绝最初要约的理由。部门在收到请求时会通知指定的调解服务机构,并可能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更多信息。双方都有三个工作日来提供任何额外信息。最后,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部门将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Section § 54453
本法律解释了当调解程序被命令启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员达成一致,部门会通知他们按照标准调解规则启动程序。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部门会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法律中的规定与调解规则有冲突,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保密是这个过程的关键。任何与调解员分享或由调解员分享的信息都必须保密。调解员不能被迫透露信息或就调解作证。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这些会议的细节作为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证据。这包括在调解过程中分享的和解提议、承认或任何接受提议的意愿。
Section § 54454
调解员的职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他们会与相关方会面,参与谈判,并可以提出解决方案。调解期通常最长为10天,如果认为有帮助,可以再延长5天。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会就如何解决争议提出最终建议,双方必须对此提出各自的立场和回应。
Section § 54455
如果调解程序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含一份事实摘要,说明调解期间发生的情况,包括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出席人员。报告还应包括各方的最终提议、他们对这些提议的回应、对任何未解决问题的描述,以及原始请求和回应的副本。
Section § 54456
这项法律规定,当各方参与需要调解(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的谈判过程时,各方必须平均分担该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54457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向立法机构提交的报告中包含一个关于和解的具体数据部分。报告必须说明和解请求的数量、已处理的案件数量以及已达成和解的案件数量。报告还应提及参与和解的各方,并提出任何改进该程序的建议。但是,报告不得披露受其他法律保护的任何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