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秘书需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特定条款。该委员会由四名生产商、四名处理商以及某些农业协会的代表组成。此外,还必须包括一名来自加州大学的非附属成员。如果秘书认为被提名人不合适,可以要求委员会重新提名。委员会可以任命一名参与种子处理或育种的当然成员,并可根据需要任命其他当然成员。

秘书应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提名,任命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第4条(自第55040节起)和第5条(自第55050节起),除非另有规定。该委员会应由四名生产商、四名处理商,以及加州作物改良协会、加州仓储协会和加州合作水稻研究基金会各一名代表组成。秘书还应任命一名来自加州大学的成员,该成员不得隶属于加州作物改良协会。如果秘书认为任何被提名者不合格,他或她应通知委员会并要求提名另一个人。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参与种子处理或育种的当然成员,并可任命其他被认为合理必要的当然成员以实施本章。

Section § 55020.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某个特定委员会应如何召开会议和进行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开会,以履行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职责。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出席才能采取正式行动,这意味着至少一半的成员需要到场才能做出决定。

只要最初达到了法定人数,即使有成员离开,会议也可以继续进行。委员会必须遵守委员会既定的章程和规则。此外,法律其他部分的某些条款也适用于本委员会的运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0.5(a) 委员会应定期开会,以实现第4条(自第55040条起)和第5条(自第55050条起)中规定的目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0.5(b) 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应构成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应构成委员会的决议。委员会可在会议最初达到法定人数后继续处理事务,即使有成员退出,但前提是任何行动须经法定人数的必要多数批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0.5(c) 作为委员会的一个下属委员会,根据第55020条设立的委员会应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和规则行事。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0.5(d) 第71051条、第71053条、第71063条和第71066条应适用于该委员会。

Section § 550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从评估(本质上是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都需要存放在委员会选定的特定银行中。委员会将决定如何追踪这些资金以及何时使用它们。支出这笔钱必须遵循委员会的指令,并且他们会指定具体人员来处理这些交易。

Section § 55022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提出新法规或修改现有法规的建议时,秘书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回应方式可以是启动法规制定程序,或者选择不启动但解释原因,或者要求委员会提供更多信息。

所有新制定或修改的规则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这是一套制定官方法规的指导方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2(a) 委员会收到关于法规颁布、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后,秘书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2(a)(1) 按照委员会建议的法规启动规章制定程序。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2(a)(2) 拒绝启动规章制定程序,并向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阐明其决定的理由。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2(a)(3) 要求委员会提供关于建议法规的额外信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2(b) 根据本章通过的所有法规,应符合《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规定通过,并可根据该章的规定随后予以废止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