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权力与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a) 识别具有商业影响特征的大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b) 向秘书建议拟议法规,以确立根据 (a) 款识别的大米的种植、生产、加工或处理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种子施用要求、田间缓冲带、处理要求、种子检测和身份保持要求。所有根据 (a) 款识别的大米均应受身份保持计划的约束。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c) 使用最新的行业标准和公认的科学原则,审查适用于根据 (a) 款识别的大米的种植、生产、加工或处理的条款、条件和身份保持计划的效力。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d) 就与本章相关的所有事项向秘书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修订或废止、本章的执行以及评估费率的设定。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e) 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审查一次每种被识别为具有商业影响特征的大米,或在收到大米处理商的请愿书后进行审查。被识别为具有商业影响特征的大米处理商在任何两年内不得就特定品种的大米提交一份以上的请愿书。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0(f) 委员会的建议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均不得解释为确立任何生产、加工或市场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