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章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向任何农产品的销售者提出索赔,且被许可人不得因其向生产者或其他被许可人进行的任何付款、结算或清算中,因出售给该被许可人的任何农产品遭受损坏、损失、倾倒或处置,而获得针对另一被许可人或任何农产品生产者的抵免,除非被许可人已获得并持有由县农业专员、县卫生官员、局长、州卫生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官员或现行或将来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签发的证书。该证书应声明所涉农产品已因不适宜人类食用或违反本法典第17部(自第42501条起)所载的水果和蔬菜标准而受损、倾倒、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如果局长认定无法合理获得检验证书,则可以采用基于1946年《美国农业营销法》规定标准的私人第三方检验来替代该证书。如果局长认定检验证书和私人第三方检验都无法合理获得,则可以使用两名或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或独立人士的签字声明,这些人士通过教育或经验获得了足够的知识来评估所涉农产品,以描述检验时存在的质量和状况因素的类型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