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销商行纪人
Section § 56271
这项法律要求经营农产品的佣金商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托运人的联系方式、收到货物的日期、产品的状况和数量、销售日期和价格,以及费用明细。如果佣金商或购买者之间存在任何财务利益,也必须记录在案。每批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唯一的批号进行追踪。记录还必须包括多收费用或损害赔偿的索赔。这些记录可供主管和托运人查阅。
Section § 56273
这项法律要求受托商人将所有销售款项(减去约定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在收到款项后的10天内寄送给寄售货物的人,除非双方有不同的书面协议。
Section § 5627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农产品完整销售账目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提供诸如装运日期、销售条款、商品类型、数量以及原始和调整后的价格等详细信息。此外,任何检验证书、已开具账单的服务以及支付给发货人的金额也必须包含在内。发货人和委托商可以在季节开始前书面约定所需的文件。
Section § 56274
这项法律规定,佣金商在账目中无需列出买家的姓名和地址。但是,如果他们与多个生产者签订了合同,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农产品销售收益按尺寸或等级进行汇集,那么他们必须获得生产者的书面同意,并提供一份销售账目,详细说明每种尺寸或等级的净平均收益。他们还需要按照另一节(56271)的要求保存详细的销售记录。
Section § 56276
如果寄送农产品的农民(托运人)与负责销售的人(代销商)之间,在交付时对农产品的状况或数量等任何方面存在分歧,相关部门可以出具一份官方证书来解决此事。此项服务需要请求方支付合理费用。
Section § 562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佣金商以低于当前市场价格将农产品销售给与其有财务关系的人,则推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佣金商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或间接获益,且超出其约定的佣金,也适用此规定。这种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佣金商,要求他们证明没有欺诈。
Section § 5627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佣金商的财务记录准确性受到质疑,佣金商有责任证明其账目是正确的。
Section § 56280
本法律规定了佣金商在处理农产品托运业务时的责任。佣金商必须在装运季节前书面告知托运人本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违约导致价格下调或数量变化,佣金商不得向托运人收取费用,除非他们持有联邦-州检验证书,证明产品不合格。托运人可以在装运前书面同意价格调整而无需检验。如果无法获得联邦-州检验,可以使用第三方检验或独立评估。此外,如果价格调整是由于市场变化而非质量问题,佣金商需要书面确认产品在销售时至少达到标准质量。“批次”一词指根据法规另一条款识别农产品的方式。
Section § 5628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放弃本章保障的某项权利,协议中必须清楚说明放弃的是法律的哪一部分。如果被要求,佣金商必须向秘书出示该协议。如果协议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在被要求时没有出示,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56281
佣金商必须在农耕季节开始前,告知与其合作的农民有关影响他们的特定法律。此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应提供一种方式,让农民可以要求获得佣金商所做任何调整的最新信息。通知还应允许农民根据法律要求,在其产品上要求加贴批号。佣金商需要保留记录,以证明他们已告知农民。如果交易有任何变动,佣金商必须在 48 小时内通知农民并解释原因。如果无法亲自或通过电话联系到农民,则应立即通过邮件发送通知。
Section § 56282
本节解释说,如果托运人提出投诉,秘书可以拒绝佣金商向托运人收取的任何不合理的费用调整。简单来说,如果商家声称需要根据某些情况调整成本,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秘书首先会检查是否存在适用于这些调整的现有协议或弃权书,以及它们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如果存在有效的协议,该协议将指导决策。
如果不存在此类协议或协议违反本章规定,秘书将考虑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违约行为是否未得到所需证书的支持、易腐品认证的速度,以及市场证据是否支持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