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接收和调查来自生产者或被许可人的投诉,针对根据本章或相关章节获得许可或假装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如果有人提交经核实的投诉,指控被许可人可能财务不稳定,局长必须在30天内开始调查。

为执行本章之目的,局长可接收来自生产者或被许可人针对根据本章或第6章(自第5540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任何作为或试图作为被许可人的人的经核实投诉。
收到任何经核实投诉后,局长可就该投诉进行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调查。局长应在30天内,开始调查任何指控被许可人可能资不抵债或财务状况不佳的经核实投诉。

Section § 56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人有权要求人们宣誓,以确认他们的投诉是真实的。

局长可以就投诉主持核实宣誓。

Section § 56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人随时不受限制地进入存放、储存或移动农产品的地方。这包括建筑物、院落、仓库和运输设施。

Section § 56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某人在调查期间采取多项行动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并听取宣誓证词。

他们还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并携带相关文件或物品。此外,他们可以强制证人披露其所知晓的与调查相关的所有事实。

他可以进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414(a) 宣誓并听取宣誓证词。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414(b) 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到其面前出庭,并携带所有书籍、备忘录、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物品或器具。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414(c) 强制此类证人披露其所知晓的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所有事实。

Section § 564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理会或不服从主管的命令或传票,他们就构成了藐视法庭的行为。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送往州高等法院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