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本章之目的,局长可接收来自生产者或被许可人针对根据本章或第6章(自第5540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任何作为或试图作为被许可人的人的经核实投诉。
收到任何经核实投诉后,局长可就该投诉进行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调查。局长应在30天内,开始调查任何指控被许可人可能资不抵债或财务状况不佳的经核实投诉。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接收和调查来自生产者或被许可人的投诉,针对根据本章或相关章节获得许可或假装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如果有人提交经核实的投诉,指控被许可人可能财务不稳定,局长必须在30天内开始调查。
这项法律赋予某人在调查期间采取多项行动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并听取宣誓证词。
他们还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并携带相关文件或物品。此外,他们可以强制证人披露其所知晓的与调查相关的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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