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652(a)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应承担民事责任,金额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该款项应由秘书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追回。根据本条追回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账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652(b) 对于 (a) 款所述的违规行为,在法院已定罪或已达成法院监督的和解的情况下,该部门可以追回调查费用,但不包括律师费和行政管理费。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该部门追回用于行政许可行动或任何未在法院提起诉讼的行动的调查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652(c) 根据本条对调查费用负责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应被允许审计该部门的调查费用。审计必须由第三方注册会计师执行,并由要求审计的个人或实体支付。该部门应不迟于 (2002) 年 (6) 月 (1) 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