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1) 受损的种植者或持证人,如果其投诉不受1921年联邦《包装商和畜牧场法案》(7 U.S.C. Sec. 181 et seq.)或1930年联邦《易腐农产品法案》(7 U.S.C. Sec. 499a et seq.)管辖,可在完整销售账目到期之日起九个月内向部门提交投诉,以寻求解决该投诉。投诉应附带投诉人持有的所有与确立投诉相关的文件的两份副本,段落 (2) 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所列金额的立案费,以及来自适当联邦机构的书面管辖权拒绝函,除非所涉商品明显不属于1921年联邦《包装商和畜牧场法案》(7 U.S.C. Sec.
181 et seq.)或1930年联邦《易腐农产品法案》(7 U.S.C. Sec. 499a et seq.)的管辖范围。在收到签署并核实的投诉、立案费和联邦管辖权拒绝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部门应将核实的投诉送达给被投诉人。送达应通过挂号信进行。部门、秘书、部门员工、部门代理人、与部门相关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及其员工或代理人,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不属于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的争议当事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2) 投诉立案费收费标准应如下所示: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2)(A) 对于声称应付金额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 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二百美元 ($2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2)(B) 对于
声称应付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更多但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三百美元 ($30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a)(2)(C) 对于声称应付金额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更多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五百美元 ($5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b) 被送达的被投诉人应在送达后30个日历日内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应包括经核实投诉中提及的交易所有相关文件的两份副本。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c) 在收到答复后3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根据已提交给部门的文件,向双方发布书面事实摘要。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d) 如果在部门摘要发布后30个日历日内未能达成和解,部门应索赔人或被投诉人的请求,并在支付三百美元 ($300) 的立案费后,安排替代性争议解决,该解决应在90个日历日内开始。部门应向双方送达听证通知,其中列明听证官的时间、日期、街道地址、房间号、电话号码和姓名。听证通知的送达应通过挂号信进行。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 替代性争议解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1) 听证会应由听证官按照美国仲裁协会或其他可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颁布的标准程序主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2) 听证官应熟悉此类索赔所提出的问题类型,但不必是律师。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3) 诉讼的唯一当事方应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4) 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争议、索赔和利益不属于诉讼的管辖范围。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5) 部门法规或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命令的有效性不属于诉讼的管辖范围。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6) 法律和动议事项应由指定的听证官处理。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7) 听证官无权参与和解讨论,除非经所涉当事方约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8) 当事方可以自行代表,或可由执业律师代表。当事方不得由未获执业许可的代表代表。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9) 如果《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与本条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条应优先适用。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e)(10) 听证官可以命令由注册会计师对记录进行审查或审计。该审查或审计应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并且在审查或审计完成后,审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向各方披露审查或审计的性质和范围。审计报告应披露所审查的交易数量以及选择这些交易的理由。部门应预付记录审计或审查的费用,但听证官应在听证会结束时分摊这些费用。部门应根据听证官的分摊追讨还款,并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预付款项。本款不要求部门采取任何特定补救措施,也不禁止部门接受合理的还款计划。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f) 听证官应在案件提交裁决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除了就申诉的实质性指控作出书面裁定,说明谁欠谁什么之外,听证官还应决定是否命令支付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全部费用,以及败诉方应以何种比例或顺序支付程序费用。为此,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费用不包括立案费、当事人的律师费或专家证人费。听证官还可以对提出无理申诉的申诉人,或对采取不合理拖延策略、恶意谈判或抵制索赔的被申诉人处以制裁,制裁金额为裁决金额的10%或特定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任何制裁裁决在后续案件中,如果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被指控提出无理申诉、不合理拖延策略、恶意谈判或抵制索赔,均不应被视为既判力或附带禁反言。部门在决定任何相关的许可行动时,可以考虑听证官的书面决定。听证官的书面决定可在法庭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g) 本节不禁止争议各方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解决其争议。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6382.5(h) 本节不改变、排除或限制当事方在本章规定的任何程序阶段,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但不限于小额索赔法院)提出申请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