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销商总则
Section § 56133
本法律规定,农业食品部基金中最初根据某些章节收取的资金,可用于这些章节的行政管理和执行。即使其他法律通常限制这些资金的使用,本规定也适用。但是,有一个例外:只有根据特定条款(第55861条、第55863条、第56571条和第56574条)收取的费用才能用于与第7.2章相关的目的。
Section § 56133.5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本章获得许可,则不得雇用以下人员作为代理人: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人、违反某些法律的人、未能支付生产商索赔的人,或被判犯有经济诈骗他人罪行的人。但是,如果提供一万美元 ($10,000) 的担保债券作为保证,部门可以批准雇用此类人员。在没有担保债券的情况下,相关纪律处分令生效四年后,也可以批准雇用。部门有权查阅犯罪记录,如果存在相关定罪,必须通知被许可人。如果存在错误或改过自新的证据,部门也可以批准豁免。受雇用限制影响的人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必须证明其指控,而被许可人或个人必须证明其已改过自新。与此过程相关的文件应保密,未经授权发布此信息属于轻罪。
Section § 56134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出现与本章相关的问题,您可以在哪里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您可以在产品被接收的县、业务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或法律违规行为发生的县提起诉讼。
Section § 56134.5
Section § 56134.75
Section § 561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本章的任何部分无效,则只有该特定部分会受到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仍将有效并继续适用。
Section § 56136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主管的决定,只有经许可并受雇为代理人的公司高级职员才被允许控制持有执照的业务。“控制”意味着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拥有管理或影响该业务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在他们收到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之后,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