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主动发起调查,或者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核实投诉后30天内启动调查。调查可以关注三个主要问题:1) 加工商是否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生产者支付农产品款项;2) 加工商是否未按照合同收割生产者的作物;以及 3) 是否有指控称加工商财务不稳定或资不抵债。

部门可以主动,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投诉并在该投诉提交后30天内,开始调查、审查或检查以下任何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41(a) 涉及加工商未能在生产者与加工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内,根据合同条款或根据本章规定,支付任何农产品款项的交易。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41(b) 涉及与生产者签订作物收割合同的加工商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交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41(c) 指控加工商可能资不抵债或财务状况不佳。

Section § 55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涉及某些问题的真实争议,例如拒收农产品、不接受或不支付农产品费用,或者不提供约定服务(如箱子或运输),并且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点,那么如果任何一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部门将不会介入解决该问题。

Section § 55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处理争议解决的机构在收到部门通知后90天内没有做出决定,那么该部门将重新获得处理该争议的权力。

Section § 55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处理方不履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达成的裁决,那么该部门可以介入处理该投诉或争议。

Section § 557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本章向该部门提交投诉,您必须在完整销售报告应提交之日起的九个月内完成。然而,这个九个月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为从与《包装商和牲畜交易场法案》或《易腐农产品法案》相关的联邦机构获得拒绝函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