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1) 受损害的种植者或被许可人,其投诉不受1921年联邦《包装商和牲畜场法》(7 U.S.C. Sec. 181 et seq.)或1930年联邦《易腐农产品法》(7 U.S.C. Sec. 499a et seq.)管辖的,可在完整销售账目到期之日起九个月内,通过向部门提交投诉来寻求解决该投诉。投诉应附有投诉人持有的所有与确立投诉相关的文件的两份副本,依照第 (2) 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中列明的金额缴纳的立案费,以及来自相关联邦机构的书面管辖权拒绝函,除非所涉商品明显不属于1921年联邦《包装商和牲畜场法》(7 U.S.C. Sec. 181 et seq.)或1930年联邦《易腐农产品法》(7 U.S.C. Sec. 499a et seq.)。在收到签署并核实的投诉、立案费和联邦管辖权拒绝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部门应将核实的投诉送达给被投诉人。送达应通过挂号信进行。部门、秘书、部门员工、部门代理人、与部门相关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其员工或代理人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不属于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的争议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2) 投诉立案费标准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2)(A) 对于声称应付款项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 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二百美元 ($2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2)(B) 对于声称应付款项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上但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三百美元 ($30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a)(2)(C) 对于声称应付款项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上的投诉,立案费应为五百美元 ($5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b) 被送达的被投诉人应在送达后30个日历日内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应包括经核实投诉中提及的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的两份副本。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c) 在收到答复后3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根据已提交给部门的文件,向双方发布一份事实书面摘要。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d) 如果在部门摘要发布后30个日历日内未达成和解,部门应在索赔人或被投诉人请求下,并支付三百美元 ($300) 的立案费后,安排替代性争议解决,该解决应在90个日历日内开始。部门应向双方送达听证通知,其中列明听证官的时间、日期、街道地址、房间号、电话号码和姓名。听证通知的送达应通过挂号信进行。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 替代性争议解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1) 听证会应由听证官依照美国仲裁协会或其他可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颁布的标准程序主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2) 听证官应熟悉这些索赔所提出的问题类型,但不必是律师。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3) 诉讼的唯一当事方应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4) 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争议、索赔和利益不属于诉讼的管辖范围。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5) 部门法规或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命令的有效性不属于诉讼的管辖范围。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6) 法律和动议事项应由指定的听证官处理。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7) 听证官无权参与和解讨论,除非经所涉当事方约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8) 当事方可以自行代表,或可由执业律师代表。当事方不得由未获执业许可的代表代表。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22.5(e)(9) 如果《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与本条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条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