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8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法律程序中不遵守合法命令,逃避传票,拒绝宣誓,行为不当,或扰乱听证会,相关主管官员可以将此行为报告给案件发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Section § 558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某人可能藐视法庭,法院会发出一项命令,要求该人出庭并解释为何不应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该人必须通过此命令和一份经认证的声明获得正式通知。通知送达后,法院即可处理此事。

法院应随即发出一项命令,指示该人出庭并说明其为何不应因藐视法庭而受惩罚。该命令和一份经认证的声明副本应送达该人。此后,法院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558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农业案件中被指控藐视法庭,其程序和处罚与普通民事法庭案件中的藐视法庭行为相同。该人可以采用与民事案件相同的方法消除其藐视行为。

应采取相同的程序,可施加相同的处罚,被指控的人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消除其藐视行为,就像在高等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时犯下藐视行为的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