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者生产者留置权
Section § 55631
如果您是农民或生产者,将您种植的农产品或种子出售给加工商或种子经销商,您对这些产品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利,称为留置权。这意味着您拥有合法的追索权,以确保您因种植和收割所付出的劳动、照料和费用获得报酬。留置权涵盖约定价格,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涵盖交付时的价值。一旦您根据合同获得全额付款,任何剩余产品将不再受此留置权的约束。
Section § 55632
Section § 55633
Section § 55634
Section § 55635
Section § 556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生产者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留置权(本质上是对财产或产品的合法债权),该留置权将保持有效,直到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支付了产品的约定价格或价值,留置权金额存入法院,或法院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Section § 55637
Section § 55638
Section § 55638.5
Section § 55639
如果加工商希望解除农产品或加工产品上的任何留置权,他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实现。他们可以在农产品交付后20天内支付货款,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他们还可以提供一份担保债券,以涵盖产品的价值,如果加工商不付款,担保人将承担责任。另一种选择是存入现金,并附有书面协议,保证在35天内向生产者付款。或者,加工商可以将产品存放在公共仓库,并交出仓储收据,确保在35天内付款。最后,加工商可以直接全额付款,并在付款后获得解除。
Section § 55641
Section § 55642
Section § 55643
Section § 55644
Section § 55646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所有索赔人的权利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解除特定产品上的留置权。主管必须确保所有索赔都已支付,然后才能将任何担保物释放给加工商。签发解除证书需要支付五美元 ($5) 的费用。
Section § 55647
Section § 55648
Section § 55649
Section § 55650
这段法律文本解释说,如果某人(加工商)有足够的担保或资金来支付原告的索赔,他们可以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如果法院认为担保足够,它可能会解除对相关产品部分或全部的留置权(一种法律主张或扣押)。然而,原告仍然保留他们可能对加工商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Section § 55651
如果您正在通过某些留置权提起诉讼以获得付款,并且转移相关产品会损害您的案件,您可以请求法院阻止加工商转移留置权所涵盖的任何产品。这被称为禁令,其目的是确保这些产品不会脱离法院的管辖范围。
Section § 556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法院发现加工商没有提供现金或保证金等担保来支付止赎诉状中提到的索赔,会发生什么。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命令使用加工商控制下的足够数量的农产品或加工产品来偿还索赔。此外,如果加工商已向法院交存了保证金,法院可以宣布没收该保证金,以支付原告的合法索赔。